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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 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9号
  • 【发布日期】2000-03-31
  • 【生效日期】2000-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 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
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湘政办发〔200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计委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文件精神,保障我省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国务院有关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交通规费征收法规的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领导,按照与省人民政府签定的第三期《交通建设投入产出承包责任书》的要求,帮助交通征稽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创造良好的征收环境。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物价、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和协调工作,积极支持征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

三、所有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交通规费征缴办法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交通规费。对漏缴和拖欠交通规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加大追缴力度,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文件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排除各种干扰,从严治政,从严治费,确保国家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全省征稽人员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理直气壮地履行征费职责。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积极支持、协助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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