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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0]16号
  • 【发布日期】2000-04-07
  • 【生效日期】2000-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豫政办〔2000〕16号二000年四月七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顿,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二是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三是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转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予以撤销;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予以保留。
(二)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所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开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2000年4月底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管理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行业协会,要在2000年4月底前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统计表》报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5月底前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
第三步,2000年6月底前,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建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贾连朝同意召集,省财政厅、体改委、计委、经贸委、监察厅、民政厅、土地局、建设厅、工商局、司法厅、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国资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时间紧,任务重,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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