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宁政发〔2000〕31号2000年4月1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全区城市(含县城)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清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国有公共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体系。
(二)总体目标: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积极营造一个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客运交通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银川、石嘴山、吴忠市人民政府和固原行署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对非法营运车辆活动集中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进行重点清理整顿。小公共汽车必须统一调度,按规定的线路营运,按站、点停车,严禁乱停乱靠,随意载客;对现行营运中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要强制报废;对从事城市客运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三轮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此项工作在各地、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四月底完成。
(二)清理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客运交通方面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清理整顿后,确需涉及开征此类的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要加强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经营队伍
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审。经复审合格者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要认真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从业者经过考试合格,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营运。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发展。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公共客运交通的市场监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各市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份额占主导地位。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当前,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市(行署)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实行公交优先的原则,解决好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抢道、随意停靠,影响交通秩序等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通行。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任组长,成员有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具体负责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实施意见。建设、交通、财政、物价、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市(行署)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定期通报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备案。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0年4月底前,打击非法营运,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车辆,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安全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第二阶段:2000年5月1日至31日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目标,使全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三)第三阶段:2000年6月1日至20日由各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结果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年6月25日至7月底,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对各市、行署清理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于清理整顿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达到清理整顿目标的城市、行署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
附: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骏廷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田 明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海巨增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郑歌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马 力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张包平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邱少宣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宋本智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张宁生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办公室主任:马 力(兼)
成 员:景士江 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赵福成 自治区交通厅运管局局长
何天文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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