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买卖普通住宅 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买卖普通住宅
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4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
凡是在报建住房建设项目时,经有关部门审批对其建设类别未确定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住房为普通住宅。其税收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
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发放了合格证,且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0年5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5〕98号)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四、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部分地区在此之前制定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房地产市场税收减免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