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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0]37号
  • 【发布日期】2000-04-24
  • 【生效日期】2000-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鲁政发〔2000〕3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0年,我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0.2万人(师范类4.1万人,非师范类16.1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181人,本科毕业生4.2万人,专科毕业生4.5万人,中专毕业生11.2万人。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学历和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社会需求不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调控手段,广开就业渠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才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鲁、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人才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还比较低;大中专毕业生占总人口的比例偏低,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更低,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大局出发,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提高对科技和人才关键作用的认识,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与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毕业生就业办法,稳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一)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在就业服务范围内,主要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就业。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全省自主择业,重点充实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供需见面和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等方式,使其尽可能得到合理安置。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其中属政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委培的,不得进入公务员岗位,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电大普通班毕业生仍按省教育、计划、人事等6部门《关于择优录用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通知》(鲁教发〔1990〕518号)规定,面向生源地基层就业。
(三)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面向教育系统就业,重点充实乡村中小学。教育系统确实无法安排的,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师范教育培养费。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选拔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办法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毕业生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介绍就业手续;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其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本人持《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进入人才市场择业,落实单位后,由市地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介绍就业手续。具体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优先推荐和安排大中专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就业。对毕业时仍未落实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安排。

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国有、集体企业要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事业单位接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要积极引进我省紧缺专业的外省籍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严格控制外省籍长线专业或低学历层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
(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集体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迁移手续。鼓励并积极扶持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并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工作。毕业生到村委会任职,或到乡村医院、乡镇企业就业,其人事关系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经过2―3年锻炼,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向各类所有制单位流动。
(四)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为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对本地区生源不足、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应允许外地毕业生进入,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择业环境
(一)为尽快建立毕业生“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政府的指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组织和帮助有条件的学校举办或联办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多种措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各地、各部门、各学校举办招聘活动,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各类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经审核同意后,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热点”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增加透明度,公开选人条件和程序,实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不得搞“暗箱”操作。不按上述规定要求接收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规范管理。省内院校毕业生在省内就业,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调整改派、落户等手续,均由接收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由其托管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到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四)严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收费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出系统费、跨市地费、改派费、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要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协调组织好当地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开设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讲座,并纳入正常教学计划。要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以服从社会需要为己任,走科技创业、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六、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各级各部门对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要有紧迫感,选准着力点,寻找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对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市场建设所需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社会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调整专业设置,深化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各级人事、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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