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本市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 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本市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
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京政发〔200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决定下放本市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如地热、热泵、水煤浆供暖等)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不包括市政燃气管网)下放区、县政府。
二、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兼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注意与周边地区同类价格衔接,在授权范围内确定合理的燃气和供暖销售价格。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区、县政府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燃气和供暖价格进行监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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