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六日川委办〔2000〕34号)
去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全面开展专项工作大检查,依法规范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强行征收代金;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费)变相平摊;中小学乱收费,结婚“搭车”收费等“三乱”禁而不止;层层分配以劳折资任务;农民上交资金尾欠日渐突出,乡村负债十分沉重;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农民死亡的恶性案件,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今年,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实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民负担确有减轻、因涉及农民负担引发的案件确有减少两个目标开展工作,坚决把农民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执行集体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 今年各地在编制集体提留统筹费预算方案时,绝对数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要控制在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确定的预算方案要张榜公布,逐项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户手中;要凭卡向农民收取资金,开具统一的四川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集体提留统筹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挪用;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要以出劳为主,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折资数要控制在总工日一半以内,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不超过5元;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农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乡镇进行专项审计。
二、严格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费)。 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据实计征,不得超额征收或预征税款。农业税的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以征收实物为主,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费)要依法据实征收,不得以支定收、层层加码,也不得变相按人头、田亩平摊或承包征收。
三、加大对农村“三乱”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力度。 各地要在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的基础上,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农民公布;农村教育集资要依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审批,但不得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人均年集资额不得超过7元,除此之外禁止其他一切集资行为;禁止非法向农民罚款和变相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今年要重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结婚“搭车”收费和农民建房、用电乱收费等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各地对此要组织专项工作检查,务必取得明显的成效。
四、坚决精简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 各地要按照地方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转变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行政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采取坚决措施精简乡镇机构和清退超编人员。要精简村、社(组)干部人数,压缩日常行政开支;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尽可能“一肩挑”,村、组干部要交叉兼职。农村中、小学校应合理布局,可以几个村联办小学,坚决清退不合格民办教师,不准再请代课教师。
五、积极稳妥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农村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切身利益,这是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有关县要积极搞好试点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摸索经验,为全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借鉴。
六、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 各地要继续抓好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两件大事。今后,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责任。各有关涉农部门都不得向下级提出过高过急、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取消一切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规定。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要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建设先进县(市、区)活动,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民主意识和政策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不得动用警力和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坚决杜绝因逼迫农民而造成的恶性案件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通过正当途径与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增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自觉履行对国家、对集体应尽的义务,主动缴纳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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