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 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
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25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8日
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变动单位经费
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妥善做好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变动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问题。机构变动单位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文字〔1990〕第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此项工作由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清算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清算小组)负总责,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局)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机构变动单位在机构变动文件到达后,应立即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经费、物资、房地产清算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对国有资产逐一登记造册,提供资产目录,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和往来款项清单;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在资产清查、财务清算工作结束后,将工作完成情况材料报机关局审核。
二、关于经费问题。机构变动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后的下一个月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单位负责在职职工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自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除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公用经费支出外,其它资金一律冻结。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单位负责在职职工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机构变动单位应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债权债务款项。处理债权、债务时,撤销的单位,由撤销单位组织专人进行清理;合并的单位,将债权、债务移交给接收单位;转为企、事业单位的,其债权、债务仍由原单位负责。机构变动单位要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报送机关局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审定。转为事业编制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其结余经费继续留用,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预算指标;转为企业的单位,其结余经费,由省财政厅和机关局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清算小组审定;撤销单位报送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其结余经费由省财政厅和机关局共同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清算小组审定;合并或新组建的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编报,送机关局审核,报省财政厅核定。
三、关于物资问题。机构变动单位要将使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如何)登记造册报送机关局。借用的应及时退还,借出的立即收回,出租的应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相关情况,对外投资的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转为事业编制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由机关局出具资产证明,按规定办理无偿移交;转为企业的单位,由机关局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撤销的单位,应将全部物资、设备及时上缴机关局;合并或新组建的单位,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机关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物资、设备的划转。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机构变动单位要对办公用房、附属设施和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报送机关局,由机关局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转为企业、事业的单位,其原有办公用房、附属设施及职工宿舍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所需办公用房原则上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确有困难的,经机关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撤销的单位,应将其房地产及时上缴机关局;合并的单位,其办公用房、附属设施、职工宿舍和使用的土地,原则划入合并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新组建的单位,其办公用房、附属设施、职工宿舍及使用土地由机关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合并或新组建的单位均需重新办理其产权变更、使用手续。对现已将办公及附属用房出租或挪为它用的,限其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要写出书面报告,由机关局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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