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06号2000年5月10日)
近几年来,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三小”企业)民爆器材管理混乱,有的民爆物品经营单位管理制度不严,流散现象十分严重,爆破器材被盗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作案也比较突出,有的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为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内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面广,涉及的行业较多,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不断提高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工作目标,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各经贸、公安、乡镇企业、矿山、供销、工商、劳动、技术监督、国防工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严禁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确保生产、流通的安全。
二、彻底清理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打击涉及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清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非法持有的爆炸物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收缴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动员私存私藏者交出爆炸物品。要将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的地区,尤其是农村“三小”企业及其周边地区作为收缴的重点,组织乡(镇)、村和有关部门,逐单位逐村逐户进行彻底清理收缴。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对所有爆炸案件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特别是重特大案件,一定要组织精兵强将全力侦破,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大力组建和规范乡(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爆破队,切实扭转农村“三小”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混乱的局面。在农村“三小”企业较大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县(市)政府要统一部署,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组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行政上隶属于乡(镇)政府或县(市)流通企业,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公安局主要是派出所的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要根据“三小”企业的分布情况,本着既服务生产又从严控制的原则,分片面建储存仓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完善使用场点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提供统一购买、运输、储存、爆破服务。农村“三小”企业较少,使用分散的地区,要建立一支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接受当地派出所管理的爆破员队伍,统一为“三小”企业和零散用户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存在的农民自存炸药、雷管,自行爆破开山炸石的现象。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实行倒查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督促指导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要通过建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责任制,确保管理到位,措施落实。今后凡发生爆炸事故和涉及爆炸物品的案件,都要采取“倒查”的方式,循线追源,彻底查清爆炸物品的来源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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