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12号2000年5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驻市科研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并参照省属科研机构改革的精神,组织好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
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大力推动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办法
(一)科研机构按照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可从自身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技术服务或中介服务机构等。科研机构转制后,省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继续对其科研活动给予支持。
(二)科研机构转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评)估、资金核实)和产权登记。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转制后的企业要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有关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清产办)另行制定。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凭省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名称),也可另起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名称。
(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可实行授权经营,也可将资产划转。进入其他企业的,经评估后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投资。
(五)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原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相关业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省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转制院所中这类机构的具体改革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2000年7月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在6月30日以前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科研机构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离退休及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转制前离退休和提前退休的人员,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所需经费及日常管理工作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以2000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5年内,单位缴工资总额的11%,个人缴工资收入的5%。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和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5年内,正常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计算待遇差和核定补贴标准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金的核定以2000年7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转制后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省属企业2000年7月的标准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2000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转制科研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4、实行转制的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请和缴费。
(五)转制的科研机构,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从事科研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六)科研机构转制后,承担省级科研课题和参加项目的申请、竞标,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对待。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七)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政府人事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
(八)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科技型的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机构的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改革。
(二)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把所属院所转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搞好所属科研院所转制方案的审核,及时帮助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科研机构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要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好本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转制任务。
(四)转制工作进度安排:
1、转制工作于2000年5月启动。
2、5月30日前,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将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
3、从7月1日开始,科研机构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4、转制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划拨、注册登记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附: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
附: 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名单
1、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
2、河北省化学工业研究院
3、河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院
4、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5、河北省纺织科学研究所
6、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7、河北省电子技术研究所
8、河北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9、河北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10、河北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11、河北省科学院激光研究所
12、河北省科学院机电一体化中试基地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