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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27号
  • 【发布日期】2000-05-15
  • 【生效日期】2000-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市计委是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导工业企业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
2.将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交给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3.将本市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市经委。
4.将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的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将成品油总量平衡的职能,交给市经委。
6.将管理原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市经委。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的职能。
2.取消审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事业单位类别及经济性质变更、外地人员在京购买商品房通知单、市属企业及本市个人购买商品房通知单、外地单位在京联络处购买办公接待用房的职能。
3.取消审批市属普通中专面向基层招收有经验的学员招生计划的职能。
4.取消审批本市地方地质勘探项目计划的职能。
5.取消核准用棉企业棉花收购资格、土地出让项目准允临时接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的职能和审核新增燃油用户的职能。
6.取消对区、县和市级机构、市属公司及各类开发区权限内自行审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备案。
7.将大量的农业、工业和运输业的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8.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政府向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三)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资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非限制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做好本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本市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促进区县经济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市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对本市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分析和对策研究;参与研究本市财政政策;研究提出运用价格、政府储备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在京金融机构的工作。
(四)提出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方案,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五)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审批和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
(六)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组织制订重要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和政策;做好重要商品的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七)负责本市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制订本市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物价局。委托北京市粮食局负责本市粮食调控和总量平衡的具体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计委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稿;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宏观经济动向及其对本市的影响;研究本市经济及有关改革问题;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编制本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专项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各区县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分析;参与首都信息化规划的编制;负责本市农转非计划的编制和安排。
(五)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本市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政策,对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在京金融机构的工作;负责受理和上报企业债券发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参与本市有价证券发行规模、结构、投向的初审和上报;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六)投资处
研究提出本市投资政策、措施及改革方案;负责编制本市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计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监测分析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协调地价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外资外贸处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外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的外债管理;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外贸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审批和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和外贸形势;承办本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方面的日常工作。
(八)工业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工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订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和工业产业政策;审批和上报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提出预测和对策建议。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划、年度计划与政策;组织编制与实施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边远山区经济开发、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安排农林、水利和乡镇企业等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分析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承办以工代赈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基础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市政、能源等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安排基础设施、环境治理建设项目,审核项目投资概算;参与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工作;监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情况;参与起草市政、能源等基础设施和环保等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整治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的方案。
(十一)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安排高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预测和分析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商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本市商业、旅游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要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研究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负责安排商业、旅游、物资的建设项目;预测和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承办协调经济物资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社会发展的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常住人口、户籍人口等专项计划;协调教育、人口、文化、体育、卫生、广播电视、文物、出版等行业的发展政策与措施;安排和管理社会事业专项建设资金。
(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计委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
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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