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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0]31号
  • 【发布日期】2000-05-25
  • 【生效日期】2000-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31号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精神,现就我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整顿工作的主要原则和任务
整顿国债中介机构的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经过清理整顿后全部撤销,并于2001年底以前完成。

二、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财政国债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国债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整顿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债信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债柜台兑付,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在撤销前,必须对机构的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各项往来帐务、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对各类凭证、帐目、印章登记造册,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撤销后一切未了事宜由同级财政部门继续办理。对撤销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
(二)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在清理整顿期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机构撤销前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应继续做好到期国债的兑付、凭证式国债的提前兑取及常年兑付工作,做好国债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停止办理凭证式国债的二次卖出业务。
(三)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对1995年以来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有关帐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对,保持帐务及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对发行管理工作规范、帐务清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区县财政应积极将2000年后应兑付国债移交金融机构;对发行与划款存在不一致等情况的,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指定专门科室继续兑付,不再移交金融机构。具体移交办法另行下发。
(四)要保证国债托管人随时提取其托管的无记名国债。托管人未及时提取的,应主动通知提取。此项业务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五)有国债回购业务的区县,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特别是由于柜台回购造成的支付困难,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帮助解决,防止出现支付危机,引发社会问题。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一)对没有债权债务的财政国债服务部,待兑付移交工作完成后,将清理及撤销机构的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即可办理撤销。
(二)对债权债务较少的财政国债服务部,全部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接收,待兑付工作移交完成后,将清理及撤销机构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撤销。
(三)对债权债务较大,一时难以清完,仍需保留的财政国债服务部,在按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兑付业务的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力争将风险减到最小。对2001年底机构撤销前仍存在的债权债务,其债权债务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继续处理,直至清理完毕。

五、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在国债发行以及维护国债信誉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为发展国债市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因此,对财政国债服务部撤销后的干部职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好。对于暂时不能撤销的财政国债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时要妥善安置,清理结束后再按安置方案就位。

六、在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财政国债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级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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