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 《湖南省加快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
《湖南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湘政发〔2000〕1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制订的《湖南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总则
1、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家经贸委《印发〈 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4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乡(镇)电管站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乡(镇)电管站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乡(镇)电管站改革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管理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负责协调解决乡(镇)电管站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经委、计经委、工交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供电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电管站的改革。
3、乡(镇)电管站的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经济服务为宗旨,以拓展农村电力市场、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为目标,改革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理顺县(市、区)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行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4、乡(镇)电管站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进行。
5、在总结1999年乡(镇)电管站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全省各县(市、区)应有60%的乡(镇)完成乡(镇)电管站改革工作,2001年全省基本完成乡(镇)电管站改革工作。
二、机构设置
1、乡(镇)电管站一律改为县(市、区)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和供电营业区纳入县(市、区)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供电营业所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由县(市、区)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统一核算。
2、供电营业所的设置,应按照便于统一、方便用户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规划。供电营业所可以在一个或几个乡(镇)从事电力供应和销售。
3、供电营业所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电力局或供电公司××供电营业所。
4、原乡(镇)电管站管辖的小水电站、水管站要实行改革,与电管站分离。原乡(镇)电管站自办的多种经营实体,其人、财、物要与电管站脱离,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供电营业所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法规、制度、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配合各级物价部门搞好农村电价、电费管理;
2、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农村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3、按规定负责受理用户业扩报装申请、变更用电、装表接电及用电检查等工作;
4、负责本营业区域内的电力销售、合同管理和拓展电力市场工作;
5、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指导用电户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7、开展农村供用电优质服务;
8、完成县(市、区)供电企业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工作任务。
四、供电营业所人员管理
1、供电营业所的定编、定岗和定责标准由县(市、区)供电企业根据行业劳动定员标准和供电营业所所辖供用电设备、用电户数、供电营业范围及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具体从严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并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由县(市、区)供电企业具体组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原则上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择优聘用,并到劳动部门办理聘录用的有关手续,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3、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按国家劳动就业规定与县(市、区)供电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4、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营业所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定员定额后出现的多余人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切实做好清退和分流工作。
五、供电营业所财务管理
1、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的电费及其它收入全额上交县(市、区)供电企业,供电营业所所需费用支出由县(市、区)供电企业统一核拨,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
2、供电营业所费用、农村配电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等可以统一从严据实核入县(市、区)供电企业成本。
六、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清理和移交
1、各县(市、区)供电企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经委、计经委、工交办)的领导下,组织人员对乡村集体电力资产和乡(镇)电管站的所有资产核实、清理。
2、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方式全部交由县(市、区)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受,并且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县(市、区)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3、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投资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列。
4、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县(市、区)供电企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
七、农村用电营业管理
1、供电营业所负责营业区域内用电户的抄表、核算、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
2、农村用电户实行一户一表制。县(市、区)供电企业要加强电能计量管理,对农村用电户电能表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校验,确保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正确。
3、供电营业所要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电价公开)。
4、供电营业所应加强电力营销工作,大力拓展农村电力市场。电力营销必须面向市场、面向用户,切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实行文明规范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以优质服务促进电力销售。
八、农村用电安全管理
1、供电营业所应加强用电检查,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供电营业所要经常开展安全用电、依法用电的宣传,与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用电秩序和用电安全。
3、农村用电户应安全用电、依法用电,保护好农村电力设施。
九、农村电价电费管道
1、要逐步改革现行的农村电价形成机制和现行农电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同电网内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到户电价,减轻农民用电不合理负担。
3、供电营业所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收缴电费,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杜绝“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的发生,防止偷窃电行为。
4、农村用电户都要依表计量,按时缴纳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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