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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42号
  • 【发布日期】2000-05-31
  • 【生效日期】2000-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生产、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工业窑炉和消烟除尘设备有关环保设计及测试资料、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丙级设计证书、试用锅炉建设项目、安装或更新冷却塔的职能;取消审核环保产品认定的职能;取消对汽车尾气治理的维修厂(站)和在用车治理技术及产品的备案。

2.将自然资源核算、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技术检验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

3.将发放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承担。

4.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5.将北京地区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核设施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承担。

6.将对本市范围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罚,办理信访举报的污染纠纷案件,重大污染事故或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对单一的、污染扰民小项目决定限期治理等事项,委托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察队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事项,和核准施工噪声防治措施申报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起草本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国家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统一监督管理北京地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北京地区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审核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

(五)协调解决本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审核城市(含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事项;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本市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七)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区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和对外交流工作;受市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处理北京地区内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协调有关区、县落实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置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工作;负责本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本市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组织拟订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市环境政策研究;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环境信息网络;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大气、水以及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本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协调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承办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科技外经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本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管理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污染控制处

负责起草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光污染、热污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专项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工作;对全市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控制,对各类污染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市大气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组织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并提出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对策;对本市煤烟型污染防治、尘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市水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组织拟订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饮用水源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并监督实施;对本市地下和地表饮用水源水质、地下水和河湖水系水质、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八)建设项目监督处

负责起草本市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区县、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起草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本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核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并参与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对辖区内自然生态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环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依法征收排污费并监督使用;负责管理使用有关环保资金及贷款;负责本机关和系统财务、物价、国有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审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和系统党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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