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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2000]5号
  • 【发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一日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企业改革、结构调整顺利推进的重要配套条件。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各地推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构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和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的本级行政区为统筹地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全责。
(二)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特点,建立与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在认真总结各地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重点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难以解决的问题,健全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四)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实践和意愿,鼓励各地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周密部署,审慎操作,积极稳定地推进改革。

二、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起步阶段,可先将原实行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推进的要求,各统筹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没有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以先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已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在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过渡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工伤、生育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统筹基金要明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是否设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确定。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地区,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
个人帐户可实行分类管理。由财政提供医疗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逐步过渡到由统筹地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其中,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的,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标准;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由统筹地区确定统筹基金的缴费标准和建立个人帐户最低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建立正常的筹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杭州市政策基本统一,实行单独管理。电力、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统筹基金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个人帐户缴费,原则上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基金及时、足额缴纳到位。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统筹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余额随同转移;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要切实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强化约束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经费不足支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企业改制、破产、歇业时,可按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并予以变现,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有条件的企业,对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对困难企业,要研究相应措施,保证统筹基金的缴费,保障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开支。

五、配套推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是保证广大职工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的关键环节。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统筹地区根据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中西医并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保障广大职工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
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机制。对医疗机构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总量控制的幅度内,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和实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必须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摆在重要位置,按照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使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都全力支持并积极参与这场改革。
按照“分级指导、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方针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年内基本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实施。这项改革明年要在全省范围推开。为及时掌握并推动各地的改革进程,各市(地)本级医改方案须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各县(市)医改方案须报市(地)政府(行署)核准后实施。要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在县(市)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可先将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及其人员,成建制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高度重视各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省财政、地税、卫生、物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相互协作,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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