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省政府1996年4月1日以粤府〔1996〕26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一条删去,其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应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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