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是主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全市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的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能。
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鲜肉定点市场、企业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广告、一次性销售重要生产资料的职能。
2.取消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医疗和店堂广告、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备案。
3.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引导工商事务咨询代理机构和中介组织发展职能,引导广告业发展职能,引导企业利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职能以及引导企业、市场自律等职能,交给有关的行业协会。
4.将各类交易市场内部管理的职能,交给市场主办单位。
5.将接转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电话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6.将机关服务、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下放的职能。
将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下放给区、县工商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工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管理本市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有关注册工作;组织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注册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在本机关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
(四)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依法查处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五)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
(七)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八)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一)负责对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负责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工商局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重要工作的协调;负责协调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负责组织研究拟订本系统的宣传规划,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协调、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解释;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登记注册处
研究拟订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等单位及个人的证照;审批、颁发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负责办理企业改组改制登记工作。
(四)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在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年检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登记管理,并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对企业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组织查处非法经济组织、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注册事项等有关法规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规范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秩序的办法;开展对生产要素市场的研究,提出监督管理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六)合同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组织对经纪人主体资格及经纪人、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商标监督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商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商标印刷单位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核转工作;负责对企业使用商标、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驰名商标的核转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
(八)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广告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审批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审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经营企业的广告立项;负责审批本市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质以及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广告活动的专项审批;组织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负责研究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受理、移送消费者的投诉、对经济违法行为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督导、检查;调解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组织查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十)经济检查处
负责研究拟订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规范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特殊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依法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特殊交易中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联络沟通和宣传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制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本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系统财务预算、财务纪律和各种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进行审计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基本建设规划;负责本机关固定资产、装备、房改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本系统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等。
机关党委(教育与基层建设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及基层建设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1名,另核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3名。
机关后勤行政编制8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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