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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 讨论事项会前协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123号
  • 【发布日期】2000-06-27
  • 【生效日期】2000-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 讨论事项会前协调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
讨论事项会前协调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0〕123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提高省政府会议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现就加强省政府会议讨论事项会前协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事先必须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省政府主管秘书长要切实做好拟提请省政府会议讨论议题的审查、把关工作,不向省政府会议提交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对需要会前协调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少数协调困难的重大总是可请省政府主管领导出面协调。会议讨论时主管秘书长要对有关问题的协调情况作出说明。

三、向会议汇报的须是议题呈报部门的领导同志。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集中反映议题的实质性内容和需省政府会议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努力精减会议。省政府常务会、省长办公会只研究重大事项。部门能解决的总是尽量在部门中协调解决对需要政府研究的一般性事项,能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或有关领导会商后确定的,尽量不列省政府会议研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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