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6号2000年7月2日)
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移民是一项政治任务。为了按期圆满完成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接收安置任务,省政府多次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省有关地市正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有序地进行试点。从省有关部门最近对我省接收情况的检查结果看,大多数市、县政府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态度坚决,措施得力,但也有少数县(市)还存在无序接收的现象,尤其是少数乡镇、村组擅自接收以投亲靠友为名的外迁移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不仅干扰了国家移民计划的执行,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后遗症,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这种严重干扰国务院关于重庆外迁移民安置决策顺利实施的无组织行为。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完成好中央分配给我省的接收任务。接收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移民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坚持“总量控制,指标到市,县乡实施,逐级报批”的运作原则。中央分配我省接收重庆外迁移民7000人任务,省政府已分解到了有关市、县(农场)。凡分配有接收任务的市县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接收重庆外迁移民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顾全大局,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努力完成好这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严格规范接收安置行为。接收安置重庆外迁移民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此应保持清醒认识,本着对移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忌只顾眼前利益,搞短期行为。严禁一切中介组织或中介人从中介绍,非法牟利。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民政、国土、移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国家的要求,认真把好移民迁入关。在接收重庆外迁移民过程中,移民部门要认真做好移民身份审查工作。移民迁入我省,须经迁入地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公安、国土部门方可办理户籍迁移和土地审批手续。对未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不按国家规范要求迁入我省的重庆移民,公安部门一律不准上户口,国土部门不得审批宅基地和办理土地承包等相关手续。
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背中央和省政府决策,扰乱国家关于外迁移民安置正常秩序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审计部门要对自行接收重庆外迁移民的乡、村的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把通知精神传达到乡、村,并组织公安、民政、移民、国土等部门,对以往接收安置重庆外迁移民的户籍迁移和生产安置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各市、州人民政府于7月15日之前,要将检查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抄报省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移民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