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0〕113号2000年7月11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尽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基本要求,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工资总量决定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居民生活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制定。企业据此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的幅度和工资水平。
(二)对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经批准,可在工资指导线制度之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年度工资水平。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制度之下积极试行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
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逐步探索引入工效挂钩的横向比较机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人工成本监控和预测预警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实行科学合理的、能增能减的、灵活的工资总量决定办法提供更为完善的条件。
二、关于企业内部分配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工资总量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及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可将人人平均享受的福利收入和实物分配,逐步纳入工资收入分配,使职工收入显性化、工资化、货币化。
在工资分配办法上,企业既可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岗位效益、岗位薪点、岗位技能、岗位等级等工资分配办法,也可以实行以工作量为主要考核因素的含量工资、销售提成工资等分配办法。应结合企业竞争上岗和企业人员的能上能下,做到能增能减,岗变薪变,同工同酬。
企业工资实际支出和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要相应降低工资支付的水平或标准。
(二)企业可探索实行多种生产要素分配办法。原则上,除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垄断行业企业外,经地方政府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均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并按同胞(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股本分工。
企业可自行探索试行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办法。由本企业形成的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可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一定数额进行折股,将股份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技术发明者和技术参加者;对由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折价入股,股份直接分配给发明者;对符合市场需要的专利产品,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折价入股,或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专利产品所形成利润的一定数额折股进行分配。
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方案,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经营领导班子提出,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没有条件实行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的企业,可对科技人员实行项目成果奖励,销售收入提成等激励措施。
在实行股本分红和技术、产品参股分红的同时,企业还可以探索实行劳动分红的办法。劳动分红办法是指企业劳动者根据各自的劳动贡献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适当分配。公司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司制企业,经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劳动分红办法。劳动分红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
(三)企业应建立、完善并坚持《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制度》、《企业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各项有关工资支付管理的制度。
三、关于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及增加透明度的原则,主要由年薪制加政府奖励或期股(期权)激励构成。
(二)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效益收入构成。基薪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规模、责任、风险状况、市场工资价位以及本地区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效益收入根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确定。
基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批准后兑现,可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也可先支付30%~50%的货币收入,其余部份采取股票期股(期权)、债券形式支付或增加经营者风险抵押金。根据不同性质企业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经营者年薪制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原则,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以完善;期股(期权)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奖励主要以经营者对政府或资产所有者的特殊贡献为依据,重在精神奖励,是政府对经营者全部工作的认可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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