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0-07-12
  • 【生效日期】2000-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2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就我区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请示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国务院有关领导已圈阅同意。为便于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的招商引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在对外招商、宣传时内部掌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