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党发〔2000〕31号2000年7月12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系,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当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和阶段性的相对过剩,农产品卖难,价格走低,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由于整个国民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难度增大,农民从二、三产业得到收入也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因此,为了保护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注意对农民多给予、少索取,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向农民倾斜,并且要突出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有减轻农民负担,才有利于农民增收,使农民有能力进一步增加投入、发展生产、才能真正提高农村购买力,扩大农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切实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负担,体现农民应尽的义务,既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调整。因此,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试点县要针对改革中的难点和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有组织、有步骤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为全面实施改革创造条件。
二、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的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地区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乡级道路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取消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县 (市、区)财政预算安
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县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常年产量按不同的土地等级,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试点县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各试点县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计税土地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的土地为基础,以调查核实的土地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牧业税的负担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实行定额税率。试点县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牧业税征收办法,做到据实征收。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对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合并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的附加比例由试点县政府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它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按现行规定执行。折征代金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定购价计征,不得随意提高或加码。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部门的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征收实物的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价款时代扣代缴。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试点县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都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以乡镇为单位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试点县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对其乡镇及乡镇以下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重新核定。试点县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精简分流人员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动员乡镇干部和科技人员.承包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各类试验示范基地和经营服务实体。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开拓农村市场,建立流通服务组织,开展有偿服务,实现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支出。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的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试点县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
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
根据我区山川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特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中卫县、彭阳县以县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今年年底之前,在试点县组织调查摸底测算,研究制定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第二步,从2001年1月1日起,税费改革方案在试点县开始运行,同时,在非试点县进行调研,在试点和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税费改革方案;第三步,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区各市县(区)全面推行税费改革。
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税费改革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已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办理日常工作。试点县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县长要具体抓。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试点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自治区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
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试点县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试点县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组织试点工作。
试点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从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准确地掌握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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