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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58号
  • 【发布日期】2000-07-13
  • 【生效日期】2000-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58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省政府提出的“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改进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三讲”教育整改方案》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办函〔2000〕15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
公文审核把关是省政府办公厅的一项基本职责。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省政府办公厅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关系到为领导、为部门、为基层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省政府施政方针的正确贯彻实施。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政策,依法办事,严谨细致,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精益求精。

二、公文审核把关的分工和职责
(一)文电处负责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的审核把关工作。
收到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主要指请示和报告)后,文电处应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业务分工转承办处室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文电处请示分管副主任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二)承办处室负责公文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1.收到省政府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的政府机构,下同)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性公文后,承办处室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请示事项是否须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和规定是否衔接。
(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部门(或主办部门,下同)是否已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意见一致,是否与协办部门会签或在请示中说明并附有协办部门意见原文;如有分歧意见,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否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出面进行了协调。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中是否说明了协调情况,是否列明了各方意见及理据(重要的分歧意见应附有关协办部门意见原文),是否提出了倾向性意见,是否由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经上述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呈请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呈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2.收到了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后,承办处室除按前款(2)、(3)项的要求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其附件是否齐全,是否附有代拟发文稿。如均符合要求,应就是否同意发文和发文形式提出建议,签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示。凡同意发文的,承办处室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对修改较大的,承办处室要送请原报文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修改情况说明和部门原文(包括代拟搞或转发稿)及修改后的拟发文清样(文印室三校清样)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核报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还要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省长审签。凡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不同意发文的,由承办处室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3.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的发文清样,在印发前承办处室和文电处要分别进行核稿。
承办处室要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如发现错漏或不当之处,应予改正。对内容有实质性改动的,要报经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在承办处室对发文清样校核后,文电处对发文清样作最后校核。校核的主要内容是: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主题词标注是否规范。传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对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承办处室协商处理。
4.收到市州政府及非省政府系统部门和单位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承办处室在审核中应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处理:
(1)属省政府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经省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同意后,可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2)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由某个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如部门意见不一致,按前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然后呈请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
5.承办处室审核办理公文时,要精心细致,全面了解情况(包括约请有关部门的同志一起沟通情况),以做到心中有数。为做好服务工作,承办处室要主动向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汇报有关情况,可视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同志审批时参考。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对公文的审核把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审核承办处室呈批的公文是否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必要时可请承办处室或报文部门的负责同志说明有关情况)。如发现呈文中的问题,退承办处室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2.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在核报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时,一般应提出供省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的明确建议。
3.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对公文中的复杂、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处理意见,供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
4.严格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政府发文的通知》,从严控制以省政府和办公厅名义的发文,防止发文升级。

三、提高公文审核把关质量和效率的几项要求
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了不断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服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要加强对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二)各处室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文电处和其他各处室领导要把加强公文审核把关,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研究拟订具体措施,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三)各处室要加强对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采取各种方式,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练就过硬的基本功,为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提高公文审核把关质量和效率的思路和方法。可通过公文审核把关经验交流会、办文质量讲评会、错情分析会等方式,适时开展一些业务交流活动,以利共同提高。
(五)加强对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文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反映。各处室应当收集、积累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报文中符合和违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提供给文电处综合汇总。文电处要进行归纳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商有关处室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同意后通报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以促进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公文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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