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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0]19号
  • 【发布日期】2000-07-15
  • 【生效日期】2000-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黔府发〔2000〕19号2000年7月15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跃我省城乡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开拓农村市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村消费水平提高,全省农村市场出现繁荣活跃的良好局面。尽管近年来出现农民增收趋缓、部分地方市场发育不够、农贸市场建设滞后等问题,但是我省农民购买欲望强烈,农村市场潜力巨大,农村市场前景很好。只要我们认真研究、扎实工作,正确地指导农民大力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帮助农民增收,农村市场一定会繁荣兴旺,为扩大内需,刺激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帮助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消费水平,是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调整轻工产品结构,推动工商企业有效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抓住机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以及生产、流通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大意义,把开拓农村市场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

二、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攻方向,以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网络及服务体系为工作着力点,充分发挥生产流通企业及农村各种服务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扩大消费,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重点:
一是坚持农产品市场和农村消费品市场“双向”开拓。既帮助农民开发和销售符合市场需求的农副产品,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又及时把适销对路、质优价廉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到农民手中,搞好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引导农民提高消费水平,扩大消费总量。
二是坚持国有、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一齐上,多渠道搞活农村流通。充分发挥国合商业特别是供销社开拓农村市场的主力军作用,引导国合商业和个体、私营商业联合,推行总经销、总代理、联购分销等新的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档次。
三是坚持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市场。通过工商联手,降低成本,加大促销力度,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尽快实现产、供、销、储的良性循环。
四是始终坚持效率优先,公平竞争的原则。要引导企业树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指导思想,防止无序竞争、盲目降价等不正常现象发生,避免效益流失。
五是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搞活农村市场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的规范管理,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农民等不法行为。

三、大力加强农村流通网络建设,采取各种形式开拓农村市场
(一)依托国合商业,重新构建农村市场流通网络建设体系。农村市场网络建设的重点是县城和中心集镇及大的村寨。各州、市政府、各地区行署要选择部分县(市、区),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好农村市场网络和营销队伍的建设。要依托县城和中心集镇建立批发中心,加强对农资、农机、大件耐用消费品经营,把批零环节延伸到个体、私营商业。要大力提倡工商企业联合、国合商业和个体私营商业联合、省内外生产流通企业联合,共同开拓市场。
(二)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要按照“先成市后建场,先繁荣后规范,先综合后分离,先简易后提高”的原则,严格按照集镇规划,重点建设改造一批功能全、规模大、辐射面广的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要充分利用国合商业闲置场地、院落及房屋设施兴办市场。国合商业要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和进场经营。要抓紧试办旧货交易市场。进一步促进城市消费的升级换代,满足农村现阶段的消费需求。
(三)建立信息网络,引导工业企业和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要逐步形成联结工业企业、流通企业和广大农民的信息网络,引导工业企业和农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国合商业要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并反馈给生产企业和农民;生产企业要真正把农村市场作为开拓的重点,走出厂门,依托与流通企业共同建立的下伸网点,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有效方式向农民传递信息。
(四)延伸服务区域,深化服务层次。生产流通企业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拓展服务范围,重点搞好科技服务、售后服务和文化消费服务。各级供销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引导扩大农民消费。县及县以下商业、物资、石油等企业,要走出店门,直接在农村建立服务网点。

四、搞好开拓农村市场的组织协调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为切实加强我省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将成立省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协调小组。各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开拓农村市场的工作方案,把农村市场的建设作为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之一,纳入农村城镇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组织生产、流通骨干企业,选准开拓农村市场突破口,因地制宜确定工作方式,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围绕深化企业改革、工商联手开拓市场、推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及新的营销方式等不同形式,培养典型,摸索经验,带动全局。
(二)建立省级联系企业制度。由省经贸委、省商务厅、省供销社共同负责,选择部分在开拓农村市场方面有突出特点的企业,建立省级联系企业制度。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
(三)建立为工商企业产销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各级业务部门为主,建立直接为工商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把企业分散生产组织起来,形成规模,共同开拓市场。中介机构要以为企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寻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市场等,提供信息咨询、货源组织、产销衔接及运销加工等业务。

五、支持生产流通企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一)建立省级开拓农村市场专项基金,用于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贴息和补助。从2000年起,5年内,每年主要从省财政安排给省经贸委的技改基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批发市场建设的贴息。各地、州、市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市场规划、建设等。
(二)优先安排国合商业企业和有关工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所需流动资金。各有关金融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具有重要工作的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研究制定鼓励农民扩大即期消费政策。各级政府要协调好有关银行,对农民购买急需的大中型农机具、机电产品、耐用消费品给予信贷支持。
(四)鼓励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工商企业通过参股、联营等形式,在县城及农村中心集镇建立独立核算的商品批发、零售网点,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高度重视农村商业网点的改造和建设。对国合商业现有网点不能满足流通需求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同级经贸委(局)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帮助企业筹集网点改造建设资金。各地要把国合商业经营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规划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今后城乡建设需拆除国合商业经营网点的,一定要“拆一补一”,未落实补偿措施前,一律不得拆除。
(六)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对国合商业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国合商业等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时,要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各种经济成份兴办各类市场或进入市场经营,并适当减免收费。
(七)创造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各地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民的非消费性支出,增强消费能力。要加强水、电、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消费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生产企业要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为农民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切实抓好售后服务、技术服务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形成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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