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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34号
  • 【发布日期】2000-07-25
  • 【生效日期】2000-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川府发〔2000〕34号)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

根据《四川省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鼓励、支持和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办学,现就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独立投资办学,可以多种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国办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协作办学;可以根据需要,与国办学校实行“公办民助”和“国有民办”等改制试验办学;同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来川合作办学、投资办学或提供捐赠用于办学。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在师资、教学设备许可,并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拟投入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后,在其产权明晰、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高校可以举办相对独立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者通过资源重组、优势互补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根据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规划,社会力量可以参与举办社区学院。对办学条件较好、质量有保证的民办高等学校,经批准设立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班的,其招生计划、招生考试录取和教育教学等工作与国办高等学校一样统一管理。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远程教育,建立开放性的教育体系。

三、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涉及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违反规定向民办学校乱收费。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费、赞助费,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额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办学。

四、逐步实行民办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在执行现行收费控制标准的同时,可根据其投资情况、生均培养成本、学校运行成本等因素,测算出生均收费标准,报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由物价、财政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管理关系归口由市(地、州)或县(市、区)物价、财政行政部门审批;其他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

五、民办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建校征地,按公益性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征用或租赁土地修建校舍与国办学校一样享受优惠政策。改变征地和建设用途的,按有关规定补交税费及相关规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国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校产、房产及其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给民办学校使用。

六、开辟民办学校教师来源,为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创造条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双向流动。在征得原任教学校同意,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签订合同后,民办学校可以聘用公办学校的在岗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课。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办学校富余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的,可以保留原有身份,其人事关系、档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代理。

七、民办学校要坚持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对各种违法办学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在民办教育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民办教育,并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保障措施和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以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计划、国土、建设、城市规划、人事、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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