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
(2000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津政发〔2000〕56号二000年八月三日)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内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对我们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天津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处在非常关键的时期。市委七届五次全会提出“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对于我市实现历史性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现政府工作全面上水平,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建设。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天津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通过改革,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现就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
(一)通过改革政府审批制度,促使政府部门尽快转变职能。要把工作重心转向依法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社会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上来。把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开,把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社会自我管理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
(二)对市政府公布精简的审批事项和核准事项,有关部门要逐项尽快落实。可由市场调节的事项,通过招投标或拍卖形式来确定;可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交给中介组织管理;只需备案的事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增设审批事项和核准事项。根据我市情况确需增设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各区县政府也要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认真进行清理。
(三)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核准事项,各部门要明确审批条件、内容和时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联合办公和“一条龙”、“一站式”审批制度,涉及几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审;涉及部门内部多个环节审批的,由部门统一协调,对外只盖一个章。
(四)审批的内容和程序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监督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和社会听证制度;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审批事项,推行专家咨询、审查制度。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投资管理职能
(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划清投资范围,落实投资责任。政府直接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项目和部分基础性项目,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推动企业成为市场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体,由企业承担项目立项、筹资、建设、经营、偿债等责任,真正做到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
(六)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对现有政府投资公司进行调整,增强投融资能力,扩大资本规模,实现规范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强化责任约束,加强稽察、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经有资格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投资风险。
(七)进一步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对投资管理的职能由直接方式为主逐步转变为间接方式为主,主要通过制定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运用价格杠杆,发布投资信息等,引导和调控投资行为。加强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管理,对各部门掌握的预算内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要相对集中,统筹平衡,保证重点建设需要。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专项基金审计制定,每年对各部门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八)培育和建立投资市场服务体系。发展投资服务中介机构,对工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努力提高投资领域的市场化水平。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规范经营行为。
三、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积极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重组。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服从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促使优良资产向重点行业、优势企业和名牌拳头产品集中,改变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行业分割”、“部门所有”状况,真正实现推倒“围墙”搞调整,打破界限抓重组。
(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推行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途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出资人承担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积极探索向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损益报告,对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及企业领导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提出对企业领域者的任免、奖惩建议。
(十二)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有产权的转让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办理鉴证,通过产权市场,合理定价,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强政府对国有土地资源的集中管理,规范运营,为城市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
四、坚持建管并重原则,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十三)规划好、设计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严格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市规划审批权集中于市政府和授权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变更规划。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划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对于违法、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十四)按照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完善设施、健全法制的要求,下大力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天津市区街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00〕1号),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形成市统一领导、以区为主、以街道为基础的城市管理体制。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胆探索政事分开、建管分设、养管分离的路子。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搞好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十五)坚定不移地搞好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治理。排除一切阻力,克服种种困难,清理违法占道,实施“退路建厅(场)”,严禁乱摆乱卖,整顿交通秩序,加强出租车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搞好环境卫生,治理白色污染,净化美化城市。有效控制外来人口。下大力量整治城乡结合部环境。坚持长效管理,彻底解决环境脏、乱问题,展示现代化大都市的新形象。
(十六)强化区街管理城市职责。各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居委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集中精力做好管理城市、组织人民生活等项工作。加强社区建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环境。
五、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七)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做到及时足额拨付。采取切实措施,开辟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拓宽资金来源,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抓紧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低保”人员按标准领取生活费。
(十八)实现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依法逐步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对不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十九)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转变。对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加快分流步伐;企业新的减员可享受失业保险,直接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措资金,保证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健全就业信息网络,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六、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群众工作。要以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感,经常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民意。要建立多种渠道,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要增强政治敏感性,注意分析社会动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始终把群众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生活的难点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要想方设法去办,创造条件办好。对暂时办不到的,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
(二十二)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级领导要坚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协调处理疑难信访问题。认真执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做到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认真排查不安定因素,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放在基层。加强对群众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逐级上访制度。妥善处理好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要采取果断处置措施。
(二十三)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易燃、易爆、易发事故的行业严格管理,消除各种隐患。同时,要做好防范交通事故等安全工作。
(二十四)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治安状况继续保持全国最好地区之一。
七、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的工作制度,把各种行政职权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认真制定和落实政府立法规划,把改革发展中的新经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及时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认真做好各项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二十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解决交叉执法问题。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下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及舆论的监督。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并把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八、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八)继续推进和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公共服务行业、公益事业单位,及其基层科、所、站、队等,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认真抓好乡镇的政务公开,积极推进厂(企)务公开、村务公开,使“三个公开”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通过公开办事依据、职责、程序、标准、时限和结果,公开工作纪律、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和监督部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要与整顿行业作风、治理衙门作风、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相结合,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对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政务公开,改进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对权力和权力的行使实施有效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九、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巩固“三讲”教育成果,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和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培训,对优秀中青年干部还可根据需要选派到高等院校和国外进修。同时,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知识更新,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等。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
(三十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想问题、定政策、办事情始终着眼于中低收入的大多数群众。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区县局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注意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尽心竭力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
(三十二)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搞特殊化或谋取私利,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加大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狠刹各种奢侈浪费之风;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全部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努力保持清正廉洁、勤政务实的好形象,决不做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三)严肃政纪,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拖着不办,更不允许顶着不办。坚决克服官僚主义,铲除衙门作风,不摆架子,不耍态度,谦虚待人,热情服务。继续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请示不予答复的,对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的,一律视为失职,由此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上级交办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遇有疑难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许推诿扯皮。要切实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和人员,提高会议效率。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十、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三十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的情况;市委、市政府文件或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重要事项的完成情况;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
(三十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要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明确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督查工作责任,保证督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加强督查工作的信息反馈,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要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市委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以两个文明建设的优异成绩跨入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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