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本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2原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产品质量管理职能。
3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原由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产品质量检测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重要标准实施的职能。
2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乡镇企业计量定级、计量检测站考核、计量器具商品广告登记、物价计量值得过单位、特定商品售前报检、处置“处理品”的职能。
2.取消核准机电新产品标准化、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的职能;取消审核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的职能。
3.取消对计量监督员、外地进京电梯和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施工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和改造开工,燃油、燃气炉进京销售,电梯进京销售的备案。
4.将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管理以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事项,交给企业自主管理。
5.将质量认证工作中的具体认证活动、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6.将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五)下放的职能。
将核准锅炉水质检测单位和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许可证。的职能,下放给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市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本市质量监督检查;受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评价性活动。
(三)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拟订本市名牌战略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荐并监督管理北京名牌产品;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市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和有关标准化的技术规范;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和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订、修订和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监督管理本市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六)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受理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的备案。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
(八)制订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科技、信息等工作。
(九)管理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宣传、接待联络、财务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
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监督、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学技术处
组织制订本系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联系和协调系统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物价、税收、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负责本系统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评审、学术交流、知识产权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外事活动、计算机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四)质量监督处
组织监督检查在本市生产和经销的产品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打击本市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工作;对本市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考核及监督管理;调解质量纠纷;对防伪技术、保真销售、质量保险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本系统质量、计量和标准化的执法工作。
(五)质量管理处(质量认证处)
制订并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的工作规划;起草本市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负责研究拟订本市名牌战略的政
策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荐并监督管理北京名牌产品;组织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整改建议;负责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质量认证和承担许可证检验的机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标准化处
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查处违反标准化法规的行为;组织制订、修订、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指导、管理本市的标准化工作;负责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业产品标准登记;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七)计量监督处
负责在本市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订、修订和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
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及监督管理;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八)特种设备监察处
组织制订本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认证;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操作、维修、改造、管理和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监督管理特种设备进出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人事教育处(老干部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