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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 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8-10
  • 【生效日期】2000-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 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
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由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组成清理小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理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对暂存款和暂付款必须及时足额偿还或积极催收追索结清往来款项,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的监督指导。对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二、关于经费问题
(一)机构变动部门,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60日为预算截止期。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部门负责列支。预算截止期满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省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制定。
(二)机构变动部门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满后30日内由机构变动部门的清查小组报送省财政厅。
(三)不再保留的部门,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省财政。
(四)新组建的部门,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理并入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五)因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部门,上报调整预算的报告,由省财政厅核实后相应调整,划转部门预算指标。
(六)转体为企业的部门,从下文之日起,3年内,由省财政厅按原机关划转的在编实有职工人数,根据2000年省财政对该单位核定的包干经费继续拨付,第4年起与省财政脱钩。

三、关于物资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要对其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进行清理。借用的要及时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收讫办法,用于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核实并报送省财政厅,经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合并的部门,其全部物资移交新组建的部门使用。
(二)转为事业单位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其物资暂留原单位使用。
(三)转为企业的部门,其物资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如不涉及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重组、兼并等方面事宜可暂不作评估),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的房地产都是国有资产,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出租。确属闲置,需要出租或合作开发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所得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省财政。机构变动部门要对办公用房、仓库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造册,然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财政厅,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新组建的部门,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土地,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二)合并的部门,房地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部门,并由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三)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理变更、使用手续后留用。
(四)机构改革后,原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一部分设立行业管理办公室(含离退休干部管理),一部分转体为经济实体。其房地产的使用,由省经贸委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转为企业的部分,其房地产按规定如需进行评估,待评估后作价转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关于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理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要将下属单位(含经济实体)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在此基础上,确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迅速开展清产核资等工作。

六、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产权按省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
对省政府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理,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隐匿和擅自处理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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