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响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樊市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北京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是负责本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将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审批公路路树砍伐的职能,按照管理范围分别交给北京市园林局和北京市林业局。
2.将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汽车驾驶学校和汽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
3.将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核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物价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职能,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承担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原北京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职能。
3.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旅游船舶检验、核发机动船驾驶证和水上安全监督的职能。
4.原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本市交通运输的职能,市经委所属的市运输指挥部及其承担的包装托运业、铁路专用线、超大型货物运输的管理职能,市经委所属的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承担的铁路道口安全的管理职能。
5.原挂靠在市经委的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营业性货运车辆购置与更新、远郊区县境内长途客运线路及运力投放、设立道路运输枢纽和场站、设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立人力三轮车运输管运站和服务站的职能。
2将审批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隶属关系、改制和出租汽车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职能改为备案。
3.取消核准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地点、时间和行驶路线,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资质的年审,出租汽车管运车辆、小公共汽车营运车辆、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事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年审的职能。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市交通局不承担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原市交通局所属的企业整建制划出。
5.除本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市交通局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以及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和行业培训等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能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整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的具体规划。
(二)研究起草本市公共交通、公路管理、道路和水路交通运输、水上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负责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汽车租赁、小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的好业管理;负责本市三轮车容、货运输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本市国道、市道、县道公路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本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上安全监督的管理。
(七)负责本市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和铁路专用线、公路铁路联运以及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八)负责编制交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统筹安排使用;负责交通行业的行政性收费工作。
(九)制订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本系统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业务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挂靠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建议、提案、议案和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起草调研报告,拟订交通行业的管理政策和规范;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交通规划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整
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制订本市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本市交通行业标准、计量和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综合计划处
负责制订本市交通行业年度计划,并检查落实;负责交通行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计算机应用和办公现代化的管理;负责所属社会团体协会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公共交通管理处
负责本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共交通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交通线网布局方案,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公共交通行业营运服务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公共电汽车营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与调整;参与城市客运运价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方案;负责节假日客运及紧急客运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出租汽车管理处
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和旅游汽车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审批出租汽车和旅游汽车的运力投放;研究制订出租汽车和旅游汽车经营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出租汽车、旅游汽车营运市场整治的组织工作;参与出租汽车、旅游汽车运价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方案。
(七)小公共汽车管理处
负责小公共汽车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及线路、运力投放;负责核准小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更新;研究制订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小公共汽车运价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方案。
(八)汽车租赁管理处
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运力投放;研究制订汽车租赁业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汽车租赁收费标准的研究,提出调整收费标准方案。
(九)省际客运管理处
负责本市省际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省际客运经营许可以及线路、运力投放;负责核准省际客运车辆更新;研究制订省际客运经营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省际客运运价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方
(十)三轮车管理处
负责本市三轮车客、货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人力三轮车经营许可;研究制订三轮车容、货运输经营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三轮车容、货运输收费标准的研究,提出调整收费标准方案。
(十一)货物运输管理处
负责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道路运输和非营业性化学危险品运输许可;负责审批省际货运零担线路及运力投放;负责铁路专用线、公铁联运及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超大型货物运输和紧急货物运输;参与货物运输运价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方案。
(十二)汽车维修管理处
负责本市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资格;负责本市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参与汽车维修收费价格的研究,提出调整收费价格方案。
(十三)水运管理处(水上安全监督办公室)
负责本市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水路运输、海上集
装箱运输以及海运船舶、代理公司、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经营审核;负责旅游船舶检验,管理核发机动船驾驶证工作;负责水上安全监督的管理;负责水运运价的研究,提出调整运价方案。
(十四)宣传处
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对外宣传报导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新闻发布以及记者站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五)财务处
负责编制交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统筹安排使用;负责管理交通行业的行政性收费工作;负责本机关直属单位的经费管理;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资金及交通规费的收支监督;负责直属单位有关人员离任审计。
(十六)人事处(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本市交通行业中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负责本市交通行业资质培训和考试的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处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市交通局,行政编制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为加强本市城市客运的综合管理,公共交通管理处、出租汽车管理处、小公共汽车管理处对外可以北京市城市客运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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