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 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
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
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琅岐会议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收费政策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的全面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1.实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引导农民生产质优价高的农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发展优质早籼稻和中、晚籼稻,淘汰劣质品种,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各地粮食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2.继续整顿农村电价,扩大农村电力消费。进一步规范农村供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积极推进我省“两改一同价”工作进程,制定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体实施办法。今年完成农网“两改”工作任务的县在验收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
3.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各种收费负担。清理农村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整顿民政、教育、城建、土地、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涉及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向农民公布。加强监督检查,使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
4.围绕党和政府农村、农业工作中心,开展各个品种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成本和收益情况调查以及信息发布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农产品价格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引导农民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
(二)电力
要加强对发电、供电企业的成本、价格的审核和管理,适时降低电价。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认真逐条落实,促进全省电力工业的发展。
(三)城市基础设施
1.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调整价格和收费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筹集资金的办法。要根据成本的变化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加强成本审核,完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回报期限和回报率。要按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要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通过收费权资本化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等方式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市公用(益)事业发展,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需要。
2.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水利产业政策》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完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测算、上报、审批工作,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积极促进水利产业发展。同时,适时调整部分城市自来水价格,以促进城市供排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3.适时开征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污水集中处理的步伐。污水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逐步提高水价中污水处理费的比重,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4.逐步推广垃圾分类处理,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城市垃圾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交通工具业主都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以完善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5.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号)精神,对小城镇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投资经营自来水、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其投资收益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允许其经营获取合理回报;对投资经营市场、公园、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价格适当放开。
(四)交通
1.完善铁路运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继续贯彻铁路运价和收费“一票制”政策,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公布的铁路明码标价制度。根据我省地铁和国铁并存的状况,加块研究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新型铁路运价体制,对地方铁路采取特殊运价政策,促进地方铁路建设的发展。
2.清理整顿公路车辆通行费站点,进一步完善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现行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路桥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以及站点设置和征免范围,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站点坚决给予撤并或取缔。对还清贷款的收费站点,原则上不再延期收费;未还清贷款的收费点应实行收费审计制度。为支持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鼓励外商和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公路建设,可采取个别路段个别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办法,确保投资者的还本付息和合理回报,促进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3.加快公路运价改革步伐,进一步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放开公路货运价格,实行供需双方协商运作;公路客运要根据不同季节、路线、车型,实行优质优价、季节差价、浮动价格等,以适应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满足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4.整顿汽车购买、落藉、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消各种不合法而加收的各种收费项目,以减轻购车者负担,促进和扩大汽车消费。
(五)电信和广播电视
1.为满足不同文化层次的需求,对有线电视新增加的其他业务,实行“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的形式,以筹措资金,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
2.改革农话管理体制,实现同网同价。为改变城乡电信两种体制、农村电话月租费和通话费过高、农民负担过重的矛盾,要在国家改革农村电话管理体制,实行市话和农话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农话通话费标准,逐步实现一个行政县范围内城乡通话费同价。
3.适时降低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
4.支持本省电信企业合理降低资费标准,建立不同收费层次,以扩大电信消费。
(六)住宅业
1.继续清理整顿住宅业开发、销售环节的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住宅二级交易市场中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努力激活二级交易市场。对农村建房中的自立项目乱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治理整顿,并在乡镇土管所、村建站推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贯彻落实《福建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规范住房建设中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工程交易收费标准。对暂未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国家颁布的定额标准计价,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3.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价格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要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和引导地价水平。
4.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7项因素审定售房的基准价格并从紧掌握浮动幅度,利润控制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加快公房提租的步伐,推进购房需求增长。到2000年底,全省所有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可达到15%。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最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5.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认真实施物业管理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直至取消收费项目。
6.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房地产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切实解决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多头评估、重复收费等问题,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为企业的重组、兼并,盘活企业资产服务。
(七)教育
深化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和收费体系改革,逐步建立与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制度相适应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教育收费体系,满足社会对教育消费不同层次的需求。
1.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立初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确保广大适龄儿童的基础素质教育。
2.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改革政府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性收费管理形式。允许学校有一定的收费自主权。实施优质优价的原则,收费标准实行按基准价上下浮动的政策,拉开不同专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质量学校的收费标准。
为鼓励社会多渠道力量投资办学,对民办(私立)的各类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由民办私立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经济层次的受教育者对教育消费的不同需求。
为切实放宽管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教育收费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宏观管理。要明确各类学校应该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规定。实行收费报备和向社会公示制度的学校应在开学前发布的招生简章上向社会和学生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同时将学校各项减、免、缓、奖、助、贷学制度的实施办法向学生说明,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进展。对高校后勤服务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自主定价,参与市场竞争。对高校后勤服务的非企业法人,其有偿后勤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给予一定的自主定价权。
(八)医药与卫生
以降低药品虚高定价为重点,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在规范药品价格的同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根据《国家计委印发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精神,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列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省物价局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制定和适时调整最高零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和调整零售价格。
2.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各地及有关部门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药品招标采购的单位必须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中标价格形成后,物价部门在实际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差率制定最终零售价格。同时要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审核、公布制度。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精神,今后凡未经省级物价部门审核登记的药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上销售,以进一步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药品价格。
4.加强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制度。在全省医疗单位推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计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和悬挂《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住院病人在结算医疗费时,医院需向患者提供每天收费项目和收费清单;门诊也应设立专门窗口,对患者提供收费清单。
5.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监督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在整顿药品折扣、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确保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改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在切实制止乱收费,减轻病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6.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精神,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的需求,拟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实事求是地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九)进出口
认真清理整顿沿海港口收费,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降低出口成本,增强企业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需求。一是清理港口收费,适当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取缔不合理收费,港口收费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增强收费透明度;二是加大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监督力度,检查国家有关降费规定的实施情况,落实检验检疫收费总体水平下降1/3的规定,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三是清理涉及外贸出口的报关、代理收费,整顿海关业务牌证收费。
(十)旅游
1.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广大旅客的切身利益,促进假日经济的形成。
2.根据景区建设和游客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理顺景区的门票价格,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为引导游客合理健康消费提供依据。
3.清理涉及旅游产业的不合理收费,降低旅游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停车、电话、餐饮等价格,9月底前对全省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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