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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0]130号
  • 【发布日期】2000-08-25
  • 【生效日期】2000-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0〕13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立法法和国发〔2000〕1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加大对立法法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做好立法法的宣传工作。要抓好立法法的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统一组织,并编印好学习培训资料。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滇单位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人员,都要接受统一培训。全省担任法制督察的人员也要分期分批接受立法法的专门培训。

二、深刻领会立法法的精神,全面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权限、程序等基本问题。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切实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地方立法工作是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补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要认真制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立法法机关报请立项。已经立项的法规和规章,不论由哪个部门具体起草,都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体现民意。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有立法权的政府的法制机构进行统一审查、修改,由法制机构直接向本级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法规、规章起草和审查部门要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注意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所拟订的法规和规章,既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又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以及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各地、各部门都要依照立法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严格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我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反上位法规定、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构要加大审查工作的力度,努力探索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另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要继续按照1999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32号)的规定执行。

四、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立法法关于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备案等规定,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围绕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国际大通道的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随着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政府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对政府立法工作在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在贯彻实施立法法中,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全面推进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实践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各部门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于年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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