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1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下发以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原则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增长适时调整。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集中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同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
医疗补助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中央、省驻济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央、省驻其他市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及各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七、管理职责与分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和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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