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 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我区优抚对象优待金
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00〕4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53号)中确定的“优待金”项目已被作为“减负”项目予以取消。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把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2000年1月起将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安排。2000年度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方案已经批准了的,要按预算管理程序,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确保优抚对象优待金的发放。
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共同管好用好优待金。对享受抚恤和补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要给予照顾。对发放优待金有困难的地区,所需优待金可从自治区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属双拥模范城(县、区)的不得低于75%。义务兵入伍时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其入伍时档案工资年薪的70%发给其家属优待金,原享受的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继续保留。所在单位严重亏损,破产而无力发放优待金的,其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
对享受抚恤和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优待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分散供养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优待金按其户口所在地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给。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优待。
严重亏损的企业、破产企业的义务兵家属、城镇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扶对象的优待金标准,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在西藏、青海、新疆地区或条件艰苦的边防、海岛服役的义务兵,应当适当给其家属增发优待金。增发优待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户口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迁移的,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优待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当地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属迁出自治区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期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超期限服役的,凭其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继续发给优待金。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晋升为军官的,从第二年起停止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的,其家属优待金发至其改变义务兵身份为止。
六、优待对象凭优待金领取证领取优待金。优待金领取证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七、优待金由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委托下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发放优待金要张榜公布。
八、优待金每年兑现后,民政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优待金发放、使用情况。同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53号)规定,已统筹的优待金的使用管理及结余,由各级审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照审计程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经审计确定的优待金债务,由发生债务的部门负责追收,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优待金发放;已统筹的优待金结余,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由民政部门从有关存款银行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优待金的发放。同时,相应撤销民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统筹优待金帐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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