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45号2000年9月20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关于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转换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后勤服务资源效能,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减轻财政负担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直接牵涉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稳定大局,自治区党政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关于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党委、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自治
区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
改革的目标是:加强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改变机关对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方式,使其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建立和完善机关与后勤服务单位的成本核算机制和结算制度,转换后勤服务单位的服务机制,强化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实行服务联合,发挥规模效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后勤保障体系。
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责权一致的原则。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使机关与后勤服务单位各自职责明确、行为规范、互不交叉。
--坚持以为机关服务为主的原则。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要妥善处理为机关服务和对外经营的关系,要在为机关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开展对外服务业务,壮大经济实力,改善服务条件,不断提高后勤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先改革先受益的原则。在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先行改革的后勤服务单位可采取较为灵活的分配方式,使参与改革的职工从中获益。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是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由机关承担。主要内容是:管理机关行政经费,监管机关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规划,提出有关要求;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对所属机关服务中心进行政策引导、依法监督。
(二)明确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一般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不定行政级别,也不核定相当于行政级别的领导职数。根据实际情况,机关服务中心可独立设置,亦可跨部门联合设置。其主要任务是: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经营服务实体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适时放开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编制管理,由各单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岗位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员额,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之间的经济核算关系及结算制度
改革现行的机关向机关服务中心拨付后勤服务费或不计成本、直接在行政经费中列支的方式,机关所需后勤服务要逐步由非成本核算方式向成本核算方式转变。逐步建立、完善结算制度和后勤服务收费价格指导体系,规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的行为。机关根据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服务项目,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后勤服务费。机关服务中心按合同为机关提供服务,收取后勤服务费。
(四)加强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为推动改革、扶持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各部门除应为机关服务中心提供开展后勤服务工作所必备的物质条件外,还应将其他能够用于经营开发的闲置资产优先配置给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机关服务中心对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
各部门要理顺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机关服务中心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的权利与责任。机关服务中心对机关授权其管理、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提高资产效用和经济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机关代表国家对授权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享有受益权。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机关在授权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使用资产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其资产运营和财务工作的监督。
(五)转换机关服务中心管理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用人、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选配人员,完善内部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后勤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暂由自治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先期改革的机关服务中心,可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可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实践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六)打破部门界限,推动服务联合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必须打破部门界限,改革“小而全”的后勤保障体制。要强化对机关后勤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扶优汰劣,扶持一些机关服务中心的优势服务项目,实行优势互补;在物业管理、汽车营运和维修、接待、餐饮、印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行业中,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系,走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逐步与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接轨,捉高后勤保障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为终极目标,区别不同情况分步实施。现阶段,结合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先规范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力编制、经费核定,同时,推动部分具备条件的机关服务中心开始向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迈进。
1.积极推动部分服务设施比较完备、已经具有一定创收能力的机关服务中心进行改革,促其尽快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凡实施改革的机关服务中心,原核定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含重组部门合并计算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规定接收不再保留部门后勤服务人员所占编制)重新予以确认,不再核减,经费形式改为差额补贴。自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分三年按编制核减其人员经费,三年后实行自收自支。在核减经费的同时,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建立结算关系。
2.对暂不具备创收条件、仍需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机关服务中心,按此次“三定”规定核定其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含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编制)的13%重新核定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其中,部门管理机构、新组建部门、在同一地点办公的部门,以及虽单独在一地点办公但后勤服务人员偏少的部门,在与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尽量采取联合组建机关服务中心的做法。独立设置的机关服务中心,其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机关负责,联合组建的机关服务中心委托一个部门负责。此类机关服务中心也要健全规章制度、尽快与机关建立成本核算机制。
3.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前,个别已与其它事业单位联合组建了综合性后勤服务机构,以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已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部门,不再分设或新设单独的机关服务中心,其编制、经费形式等的调整变动,由自治区编办依照上述精神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已经下达“三定”规定的部门,应在本意见下发一个月内,提出本部门机关服务中心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形式的初步意见,由自治区编办审核后予以批复。其他部门在“三定”规定下达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四、配套政策及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办发〔1998〕147号文件精神,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属非经营性活动,其对内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属财政性资金,不计入纳税范围。机关服务中心对内开展服务,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机关服务中心重新核定编制后,由此形成的少量超编人员,各部门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宁党办〔2000〕23号)的有关政策,妥善予以分流安置。
(三)为配合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今年年底以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1.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结合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先期改革部门的行政经费,以保证部门具有一定的后勤服务费用支付能力,同时,研究制定有关后勤服务结算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2.由自治区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机关后勤服务收费标准的指导性文件。
3.由自治区人事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机关服务中心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
4.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一步重申或完善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建立健全后勤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
5.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保障机关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列入本次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范围内的9个厅级事业单位,依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