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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党办[2000]46号
  • 【发布日期】2000-09-20
  • 【生效日期】2000-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46号2000年9月20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维护全社会政治稳定,为我区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创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思想认识到位,把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稳定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经常过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动手,深入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分管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始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任务。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众性事件当作首要环节。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和助手,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主动、扎实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当作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进行组织安排。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结合本地区改革、发展的形势,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预测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向,特别是对那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热点问题,要跟踪调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广泛搜集社会反映,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主动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适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整处工作。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找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要树立超前意识,尽可能及时化解,把各种步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酿成事端。对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检查决策及其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总结教训,引以为戒,该追究领导责任的,一定要严当时追究。

二、狠抓基层,突出重点,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外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针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以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整外工作日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事态的来龙去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把集中排查调整处和经常性排查调整处结合起来,既要针对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调整处矛盾纠纷;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整处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健全机制,长期坚持下去。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整处工作协调会议的制度,县级以上单位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会议纪要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排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市、区)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及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三、齐抓共管,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定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尤其是县、乡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积极相互配合,共同解决问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既有明确分工,又要齐抓共管,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部门分工如下: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三乱”问题,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和金融诈骗引发的矛盾,由政府协调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因金融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引发的矛盾,由有关金融部门牵头,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土地、山林、草场等边界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问题,凡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地方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教育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族、宗教等部门共同负责;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和妇联等部门各负其责。

四、加强督查,责任到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工作要一级抓一级,责任到人。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应由本级解决的,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化解工作过程及其效果,要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门报告。对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记录,要建立档案,密切关注落实情况,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核。要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纳入半年、年终对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报告,在报送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材料;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自治区综治委适时对全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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