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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办发[2000]63号
  • 【发布日期】2000-09-22
  • 【生效日期】2000-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办发〔2000〕63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37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领导干部的年休假,有关单位应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省级领导干部医疗保险和安全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桂办发〔2000〕51)规定办理。

二、区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的年休假,由各单位视情况安排。休假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同志参加日常工作。区直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安排,需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区)直属机关各单位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作出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本单位干部的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在安排干部休假时,要对工作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四、干部的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公费旅游或公费到风景名胜区度假,不得接受下级机关或下属单位的公款接待,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干部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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