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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3
  • 【发布文号】青人薪字[2000]190号
  • 【发布日期】2000-09-26
  • 【生效日期】2000-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薪字〔2000〕190号)

各州、地、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9年国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全面落实这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兑现1999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增资部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兑现津贴的范围
此次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限于2000年9月30日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兑现津贴的办法
1、工作人员按其1999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额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期间按规定调入或分配、录用、安置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的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1)机关行政人员按其现执行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之和与青劳人薪字(97)615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工资及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之和的差额为基数;
(2)机关工人按其现执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与青劳人薪字(97)615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的差额为基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其现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职务)、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内的津贴(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或补助10%工资、部分人员提高部分津贴及特教津贴)之和与青劳人薪字(97)615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职务〔技术等级(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工资构成内的津贴(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或补助10%工资、部分人员提高部分津贴及特教津贴)之和的差额为基数;
(4)体育运动员按其现执行的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之和与青劳人薪字(97)615号文件规定的相应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之和的差额为基数;
(5)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按其现执行的临时体育津贴与青劳人薪字(97)615号文件规定的临时体育津贴标准的差额为基数;
3、中小学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标准在各地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执行时间
此次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省财政厅按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范围和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审批程序
此次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需填写增资计划表和增资人员花名册,经各州、地、市劳动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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