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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3
  • 【发布文号】青人薪字[2000]191号
  • 【发布日期】2000-09-26
  • 【生效日期】2000-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青人薪字〔2000〕191号)

各州、地、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9年国家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为全面落实这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在职人员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同时,相应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限于2000年9月30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退职且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一)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人员,按其1999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额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增加离休费,列入离休费基数。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期间退休(职)的人员,按其1999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额为基数,乘以本人退休(职)时实行的地区工资补资比例增加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列入退休(职)费基数,并按规定计发退休(职)费的比例标准计发。
(二)1999年6月30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和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按其1999年7月1日增加的离休费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增加离休费。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级职务每人每月85元、厅(局)级70元、处级55元、科级45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45元、助教及以下职务35元;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每人每月4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人35元。
退休前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增加退休费标准较高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3、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4、海南、海北、黄南、海西东部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玉树、果洛、海西西部地区和天峻、刚察、兴海、同德、泽库、河南等县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
5、按本款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不分安置地区全额计发。

三、执行时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省财政厅按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范围和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审批程序
此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需填写增资计划表、增资人员花名册,经各州、地、市劳动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个人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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