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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 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0]77号
  • 【发布日期】2000-09-27
  • 【生效日期】2000-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 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
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0〕7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27日
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意图进行。各级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增强督促检查意识,改进督促检查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注重督促检查实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政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与人大、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
六、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电报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一、分解立项。对所督查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意见,提交政府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或办公厅(室)文件形式下发督办要点。
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督查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三、综合反馈。承办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对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以专题报告呈送政府有关领导。

第六条 政府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一、登记分发。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审定后转承办领导和单位。对列入督办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要同时填写并下发《政府督查通知》。
二、督促检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可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催要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急件1至5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三、综合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呈送政府领导阅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进一步或重新办理后上报。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登记分发。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分类、编号、登记,确定答复时限,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厅(室)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促检查。用电话、信函、抽查或组织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三、综合反馈。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代省政府起草答复函,经审核并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省以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本级政府承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同级人大人事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同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八条 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促检查事项的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章 主要工作方式



第九条 跟踪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协调的首先由督查部门进行协调;督查部门协调不了的,则由同级政府的办公厅(室)协调;办公厅(室)协调不了的,可提交同级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通过开座谈会、“微服私访”到基层与群众交谈的方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抓好查办并做好综合反馈。

第十二条 领导督查。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决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领导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供领导同志参考。领导同志督促检查前,要提供有关情况,拟制督促检查预案,协调督促检查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领导同志督促检查时,要协助领导同志加强同被督促检查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领导同志督促检查之后,要协助领导同志及时总结经验,对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领导负责制度。
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上一级机关交办的事项,上一级督查部门要指导下一级督查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也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办公部门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督查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四条内容的督促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战线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各承办单位是督促检查事项的具体落实部位,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练、规范,经政府或有关领导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交办单位。

第十五条 通报制度。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要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顶着不办、敷衍塞责,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下步计划和措施。领导有专门要求的,要按要求特事特办。各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督查部门报告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评比制度。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各级政府督查室和直属单位办公室,考核内容为政府列入督查的各项工作。实行累计计分法,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每年6月初评,年底总评,同时评选出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工作组织



第十八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设立的督查机构,统一名称为督办检查室。要从督促检查工作的需要出发,配齐配强人员。为有利于开展工作,督查干部的职级可视情况适当高配。

第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要配齐督查工作人员,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政策水平和事业心的同志从事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督查人员的素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贯彻落实的情况。要对决策落实情况多做综合分析,善于发现问题,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调整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督查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可持《黑龙江省政府督查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文化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办检查;
二、沟通协调权。对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掣肘而出现的矛盾、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督办过程中“中梗阻”问题。
三、批评通报权。对一些久督不办甚至顶着不办的单位及领导,可依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使督查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要在办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手段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为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密切工作联系。上下级办公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建立业务指导关系,经常沟通情况,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建立以省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的全省督促检查网络。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督促检查网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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