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内政办发〔1999〕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推进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机构改革前,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集中到自治区劳动厅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1日起,将自治区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和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制度改革职能,一并划归自治区劳动厅。
二、自治区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划归劳动社会保险处,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公费医疗办和民政厅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处建制转移到劳动厅,机构名称暂时不变,待机构改革时一并考虑。
三、按照“人随职能走,编制、职数随人走”的原则,民政厅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处、卫生厅公费医疗办1998年底前的在编工作人员整体划入劳动厅;人事厅社会保险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处、体改委医改办相关人员划入劳动厅。符合或接近离退休条件的,应尊重本人意愿。
四、职能调整后,根据有关规定筹集的社会保险资金、业务费、人员经费、有关文书档案、资料、车辆和办公设备等,随职能和人员一并移交劳动厅。社会保险经费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后移交。
五、在机构、职能、人员、设备等移交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健全手续。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保证交接期间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具体交接工作要在5月底以前完成。
六、各盟市、旗县的社会保险工作统一管理问题,原则上按上述精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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