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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 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68号
  • 【发布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00-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 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
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证监会天津证管办、市工商局等8部门《关于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9日
关于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我市风险投资活动,逐步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义的认识
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进器”,又被称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风险投资在各国政府的政策鼓励下迅速发展,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热点。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对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地区竞争实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九五”以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有了长足发展,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是,高新技术产业整体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因此,在当前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合理、规范、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是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投资是商业性投资,其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各类企业(包括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及个人,都可以参加到风险投资活动中来,使他们在风险投资的实践中,服务社会,发展自己。
(二)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创造完善的机制和良好的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创办风险投资,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政府的启动措施在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之初是必不可少的,但一定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运作。
(四)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我市国民经济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政府各主要部门要集中力量,在计划、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协调配合,推动我市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和稳定运行。

三、建立推动风险投资发展的组织机构
(一)为协调我市风险投资活动的开展,集中各方面的资源以形成优势,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参加到风险投资事业中来,设立天津市风险投资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由市领导挂帅,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证监会天津证管办、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推动我市风险投资工作有序进行。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联席会履行以下职能:
1.贯彻国家关于风险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创造有利于我市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
2.协调市内各有关部门、投资机构、企业及各类服务机构的风险投资活动。
(二)建立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负责管理市风险投资资金。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小规模,新机制,挂靠市科委,业务上受联席会的指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管理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代表政府按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出资培育和改造风险投资机构,扶持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2.负责风险投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编制我市风险投资项目指南,引导创业资本投向。
4.进行风险投资战略和政策研究,吸引境内外资金进入我市风险投资市场。
5.负责我市风险投资专业认定。
6.组织我市风险投资协作网,推动区、县风险投资工作,组织与各地区在风险投资行业管理、项目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
7.负责风险投资业务培训。
8.组织开展风险投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设立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
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是引导和推动我市风险投资事业起步的“种子”资金,主要发挥示范作用,用于扶持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培育我市风险投资体系。计划投入5亿元,2000年投入1亿元,由市财政局、市科委筹集。其余4亿元分年度安排。

五、积极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在国有投资机构基础上进行资本重组,由各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者、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共同出资,建立天津市骨干风险投资公司,并以此带动一批风险投资公司,以形成我市风险投资主体。

六、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一)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和渠道,鼓励采用公开上市、企业购并、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撤出方式,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撤出渠道。
(二)建立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和项目融资的服务场所。

七、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大力培育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设立风险投资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咨询评估、投资顾问、投资管理、技术经纪机构和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高科技企业上市咨询服务中心等,构筑我市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咨询、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制定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活动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为推动我市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家相继出台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研究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有关财税、工商、金融政策。
(二)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申请、审批、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
(四)根据国家证监会关于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及境外创业板上市的有关办法,制定我市的相关政策。
(五)鼓励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完善创业孵化体系的有关办法。

九、我市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近期目标
经过1至2年时间,有关风险投资机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启动,各类机构相互配合,在我市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风险投资体系。有关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工商、金融、投资管理等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软环境。
经过3至5年时间,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在风险投资业的支持下,呈现一个加速发展的势头,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形成一支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者队伍。一批风险企业通过二板市场获得高增长的发展空间。人们的投资理念、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发生深刻的变化。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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