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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0]27号
  • 【发布日期】2000-09-30
  • 【生效日期】2000-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27号2000年9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提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改企建制、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实施原则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的改革目标,由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时,国有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先完成由事业性质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再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在具体实施时也可一步完成。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应一步到位,鼓励国有资产从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进行改造,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现行主管部门脱钩,解除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确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地位: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应坚持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与资产重组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捆绑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或总公司。已加入集团或总公司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予退出。
(四)省直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协调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制定改企建制方案,由省建设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直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工作一年内完成。各市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由各市参照本方案要求及时间进度,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三、工作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在充分听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改革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省直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授权运营,作为省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划转劳动工资等手续。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际通行的模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成向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过渡。

四、配套政策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原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 〔1998〕第63号)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时,可对原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剥离、处置时,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有利于企业发展。
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帐等不良资产的处理,须报经同级财政 (国资)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向内部职工转让时,可一次性买断,也可分期付款。转让价格的确定,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用于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节余,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折股分配给职工。
鼓励以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入股和参与收益分配。
国有资产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时,可参照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文件的规定,从评估后的原企业净资产中提取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均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在职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离退休的人员,按照平均寿命(计算到70岁)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一次性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来源可从单位继续享受的事业费、国有资产变现解决,上述途径解决有困难的,根据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可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在职职工2000年 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单位和在职职工不
再补缴养老保险费。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5年内,正常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转制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改企建制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统一政策规定。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执行企业收费标准,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没有正式公布指导价以前,根据《国务院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00号)中关于“必须将现行事业性质的设计收费标准改为企业性质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水平,提高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以内”的要求,驻我省改为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暂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规定的费率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作为政府指导价。国家正式公布政府指导价后,再按具体规定执行。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改制后所得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后,可以继续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使用符合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来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制过渡期5年内,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标注原单位名称,但不能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名称。
(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改制按变更登记收费。

五、一般程序
(一)做好改企建制的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精心拟定改企建制方案,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相应的配套文件,然后将改企建制的申请报告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改制工作的部门,由主管改制工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验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根据实施方案,同级机构编制、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撤销事业建制,注销事业法人,划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家资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新设企业的资产产权登记,明确所有者代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报发证机关重新换发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四)办理与主管部门脱钩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及财务关系划转。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成立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何少存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省建设厅、体改办、计委、经贸委、编委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统一领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组织领导的具体形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负责,及时解决改企建制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改企建制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确保国家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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