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布《兵团经济发展 争先创优奖励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布《兵团经济发展
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兵办发〔2000〕92号)
现发布《兵团经济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自2000年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兵团经济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师(局)、农牧团场和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兵团决定开展经济发展争先创优评比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现制定兵团经济发展争先创优评比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兵团各师(局),农牧团场、兵团和师(局)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交建商盈利企业,扭亏、减亏幅度较大的农牧团场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
二、考核奖励办法
分师(局)、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三个部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表彰奖励。
(一)对师(局)的考核奖励
1、考核指标。各师(局)当年实际完成的国内生产总值、利润总额和职均收入三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兵团当年下达计划的综合指数。兵团来年根据上年各师局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利润和职均收入,结合投资数额、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下达每年度师(局)国内生产总值、利润总额和职均收入指标。
2、计算方式。国内生产总值、利润和职均收入三项经济指标完成计划的权数分别确定30%、 30%、40%。
师(局)三项经济指标完成计划的综合指数=国内生产总值完成计划百分比×30%+利润总额完成计划百分比×30%+职均收入完成计划百分比×40%。
3、奖励办法。对超额完成兵团当年下达三项经济计划综合指数的师(局),每超过计划指标一个百分点,师长、政委各奖励3000元,兵团对师(局)超额计划利润实行2:8分成,即超过计划利润的部分,兵团得20%,师(局)留80%。凡完不成三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师(局),其领导不能拿奖金、不能当先进、不能提拔,并作为一项硬性措施,长期坚持。
(二)农牧团场的考核奖励
1、考核指标。团场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利润、职均收入三项经济指标综合排序值。
2、计算方式。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利润、职均收入权数分别确定为30%、30%、40%。农牧团场三项经济指标综合排序值=职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序值×30%+职均利润排序值×30%+职均收入排序值×40%
3、奖励办法。按照各农牧团场当年三项经济指标综合排序值,由高到低依次排出前10个农牧团场,作为兵团农牧团场经济建设“十面红旗”,由兵团进行表彰,并分三个等级给团长(场长)、政委(书记)分别奖励。第一至第三名各奖励8万元,第四至第六名各奖5万元,第七至第十名各奖励3万元。
(三)兵、师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盈利工交建商企业的考核奖励
1、考核指标。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利润、职均收入三项经济指标综合排序值。
2、计算方式。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利润、职均收入权数分别确定为30%、30%、40%。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交建商企业三项指标综合排序值=职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序值×30%+职均利润排序值×30%+职均收入排序值×40%。
3、奖励办法。按照各工交建商企业三项经济指标综合排序值由高到低依次排出前10个工交建企业、前5个商贸流通企业,由兵团进行表彰,工交建企业分三个等级,商贸流通企业分两个等级。给厂长(经理)和书记或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书记)、总经理进行分别奖励。第一至第三名各奖励8万元,第四至第六名(含商贸流通企业第四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第七至第八名各奖励3万元。
(四)扭亏、减亏农牧团场及其它企业考核奖励
1、考核指标。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减亏或扭亏增盈幅度、职均收入三项经济指标综合排序值。
2、计算方式。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减亏或扭亏增盈幅度及职均收入的权数分别确定为30%、30%和40%。扭亏、减亏农牧团场及其它企业三项指标综合排序值=职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序值×30%+职均减亏或扭亏增盈幅度排序值×30%+职均收入排序值×40%。
3、奖励办法。按扭亏、减亏农牧团场和其它各类企业三项经济指标综合排序值由高到低分别依此评选出前3名由兵团进行表彰,并给团长(场长)、政委(书记),厂长(经理)、书记或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各奖励3万元。
三、组织实施
兵团成立联合考评小组,由兵团一名副秘书长牵头,财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参加,依据统计、财务部门提供并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数据,对师(局)进行考评;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由师(局)依据本办法先进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向兵团推荐上报候选企业材料,由兵团联合考评小组依据本办法进行审定、排序,报兵团党委常委会议审查确定对师(局)领导的奖励、表彰和对农牧团场经济建设“十面红旗”、工交建10名企业、商贸流通5名企业以及扭亏、减亏农牧团场和其他企业各3名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师(局)、农牧团场、企业必须真实上报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兵团将对部分师(局)和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进行审计,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比奖励资格,并依据《 会计法》《 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出现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不能参加评比和奖励。
今后兵团各级对所辖团场、企业的表彰奖励面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量的20%,奖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必须经上级党委审批。
四、奖金来源及支付
对师(局)长、政委(书记)、经济建设“十面红旗”团场的团长(场长)、政委(书记)和工交建商15个企业厂长(经理)、书记或国有控股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以及扭亏为盈、减亏团场和其他企业团长(场长)、政委(书记),厂长(经理)、书记的奖金,均由兵团支付。
五、其他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兵团联合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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