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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禁止 非法高价炒卖人民币零钞和加强现金管理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4]76号
  • 【发布日期】1994-12-08
  • 【生效日期】1994-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禁止 非法高价炒卖人民币零钞和加强现金管理报告的通知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禁止
非法高价炒卖人民币零钞和加强现金管理报告的通知

(穗府办[1994]7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禁止非法高价炒卖人民币零钞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禁止非法高价炒卖人民币零钞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当前广州地区一些单位与个人非法高价炒卖人民币零钞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有较多零钞收入的单位,不按规定把收入款送缴银行,私自把零钞向外兑换谋取利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严重干扰社会现金流通的正常进行,破坏金融秩序,扰乱了市场,给银行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为此,建议采取措施,对这些不法行为进行取缔,以加强现金管理。

一、禁止以赢利为目的非法购买、兑换人民币零钞和高价出售零钞,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扰乱市场,投机倒把进行没收、罚款查处。

二、凡有人民币零钞收入的单位,应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将回笼款按券类如实送缴银行,不准私自向外调剂兑换,如发现,追究其主管负责人责任,屡教不改者其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理。

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保证发放工资和交通、桥梁公路收费及大型商场的小票需要,不得以权谋私。银行职工不准在内部大量兑换小票,如发现要追究双方责任。

四、各企事业、商业、服务业等单位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允许保留现金库存限额外,不得有意截存人民币零钞,囤积居奇,以此谋利。应将零钞投入市场,多余零钞送缴银行。

五、各新闻单位应多从正面宣传报导,避免产生社会负面效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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