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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在豫原中央所属 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2000]65号
  • 【发布日期】2000-10-27
  • 【生效日期】2000-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在豫原中央所属 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在豫原中央所属
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豫政〔2000〕65号)

省经贸委关于《在豫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豫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融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5家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我省管理。其中企业4家,即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事业单位1家,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河南地质勘查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放单位的管理体制
为便于工作衔接,维护下放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队伍稳定,原中央所属5家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调整要首先完成属地化管理,并尽快到位。
(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河南地质勘查局整建制划归我省后,更名为河南省有色金融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省有色地矿局)。省有色地矿局及下属单位的性质不变,级别建制不变,党团组织关系不变。省有色地矿局为省政府直管的事业单位,比照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现在省管模式管理,待省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按我省机构改革的整体部署和政事分开原则进行改革。
(二)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大型生产企业,属地化后由省直接管理。
(三)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高科技大型一类企业,属地化后由省直接管理。
(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在属地化后应予更名,由省经贸委委托省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管理。
(五)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作为外贸企业,属地化后应予更名,由省外经贸厅管理。

二、下放单位的经费及资产管理
省有色地矿局的地质勘查费按属地化前国家核定的基数,由财政部划转给省财政,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用于省有色地矿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等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有关下放企业的亏损补贴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在财政部划转省财政后,由省政府全额拨付有关企业。
《通知》中对有色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2000年初开始执行,所得税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厅请示国家财政部后研究确定。有色金属企业下放留我省的所得税,应专项用于解决本次下放困难企业的问题,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经贸委商省财政厅制定。
5家下放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按照1999年财务决算数,划转我省后仍由原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三、下放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
属地化管理后,省有色地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4096名职工(其中在职职工2267人,离退休职工1829人)的组织、人事关系分别移交省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归口管理,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
属地化管理后,4家企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及管理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0〕66号精神和我省同类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干部管理、人事调整、劳动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日常工作,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四、有关下放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要把下放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宏观管理。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下放单位的结构调整、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及社会保障等工作搞好指导、服务和协调。企业属地化后,各有关部门要对下放单位列入国家计划的债转股、兼并破产、基建和技改等项目给予支持。

五、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为确保下放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的省有色地矿局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从划转省级财政的地勘费中列支,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统筹政策出台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有色地矿局属地化过程中,享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中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本次属地化管理过程中需个案处理的几个具体问题(见商谈纪要附件),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努力妥善解决。

六、切实加强属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件大事,要切实按照《通知》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属地化管理工作。省经贸、编制、组织、财政、税务、金融、人事、劳动、民政、外经贸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尽其责。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努力为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创造宽松环境。各下放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财务、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下放接收过程中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附: 国家经贸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


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豫中央
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融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文件精神,国家经贸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及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在北京就在豫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地商谈,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下放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这次列入下放河南省的企事业单位共5户,其中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2户、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1户、地质勘探单位1户、进出口公司1户(详见附表1)。

二、资产划转。根据中介机构确认的1999年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数,5户下放单位共划转资产总额295647万元,负债总额215430万元,所有者权益80217万元(详见附表2)。

三、劳动工资划转。以中介机构确认的1999年企事业单位决算数,5户下放单位共下放划转的在职职工人数15103人,离退休职工8055人,工资总额指标12913万元(详见附表3)。

四、划转中央财政各项经常性拨款和补贴基数。以财政部确认的1999年基数为准,5户下放划转单位共下放划转中央财政各项经常性拨款和补贴基数4817万元(详见附表4)。

五、统借统贷款和担保问题。原由下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统借贷款3400万元由用款单位承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贷款5900万元人民币由上级主管单位担保的,企业下放后,由用款单位以其自有资产作抵押或者用款单位与贷款银行协商由其它单位作担保,重新签订担任合同;原主管单位承担的统还及担保责任解除(详见附表5)。

六、划转干部人事关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将下放企事单位中原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七、其他有关政策:
(一)继续执行已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计划,国家为此制定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详见附表6)。
(二)已列入国家601户债转股推荐单位的债转股项目继续实施,对没有列入601户债转股推荐企业名单但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债转股工作,要尽量再作支持(详见附表7)。
(三)下放单位已列入国家计划的基建和技改项目随企业下放划转各地继续实施,国家已给定的各项政策维持不变(详见附表8)。
(四)各下放单位生产经营中国家已批准的优惠电价、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和指标继续有效。
(五)地质勘探单位下放后的管理体制改革,仍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执行,享受地矿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过程中的政策。

八、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其它要求个案解决的问题,可在与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协调后分别情况作出处理(详细附件)。

九、各方同意将本纪要印发国家有关部门、有关银行和河南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人民政府。
附表:1、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表
2、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划转表(略)
3、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划转表(略)
4、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经常性拨款和补贴基数划转表(略)
5、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统贷和担保金额情况表(略)
6、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企事业单位的兼并破产项目表(略)
7、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已推荐债转股项目表(略)
8、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的基建和技改项目表(略)

附表1: 下放河南省管理的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表




┌──┬───────────┬───────────────┬───┐
│序号│ 所属集团及单位 │ 单位名称 │ 地址 │
├──┼───────────┼───────────────┼───┤
│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 │ │ │
├──┼───────────┼───────────────┼───┤
│1 │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
├──┼───────────┼───────────────┼───┤
│2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桐柏县│
├──┼───────────┼───────────────┼───┤
│ │中国稀有稀土集团公司 │ │ │
├──┼───────────┼───────────────┼───┤
│3 │ │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
├──┼───────────┼───────────────┼───┤
│ │贸易集团(进出口公司)│ │ │
├──┼───────────┼───────────────┼───┤
│4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 │郑州市│
├──┼───────────┼───────────────┼───┤
│ │有色地质总局 │ │ │
├──┼───────────┼───────────────┼───┤
│5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河南地质│郑州市│
│ │ │勘查局 │ │
└──┴───────────┴───────────────┴───┘


附件: 在豫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

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后需个案处理的有关问题

一、将洛阳单晶硅厂及麦斯克公司下放河南省,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补亏的分割等问题由陕西、四川、河南三省各方按企业分立的有关法规共同协商办理。洛单贴息筹建抛光硅片出口基地项目,请国家经贸委尽快批复列入第四期国债贴息项目或国家“双高一优”工程项目。

二、关于解决下放企事业单位养老统筹拖欠问题,由省劳动保险部门具体核实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处理。涉及事业单位参加保险资金缺口问题,待全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时一并考虑。在此之前,职工养老保险由原单位承担,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参保。

三、关于事业单位拖欠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及医疗费,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处理。

四、关于河南省地勘局在职与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与地方标准差额问题,请财政部研究处理。

五、关于下放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损失挂帐问题。河南地勘局、洛铜下放前的清产核资损失挂帐及超计划亏损挂帐,下放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权限审批核销。

六、关于洛铜已批准债转股73474万元额度中,已签约5.27亿元,尚有2.1亿元未签约问题,请国家经贸委协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予以解决。

七、关于河南地勘局存在的基地搬迁遗留问题,由省财政部门报国家财政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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