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吉政发〔2000〕40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日前,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管理,精简各类会议
(一)继续大力压缩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今后,由省政府各部门承办的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仍严格按计划管理,由省政府办公厅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并履行呈报审批手续;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计划外会议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一般不得超过1个。因特殊原因必须超过1个的,要在开会前10天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在报批中说明理由。
(二)要从严控制会议层次,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必须开到县(市、区)的会议,要报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批。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确需邀请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的,要报省政府批准。
(三)尽量压缩会期,提高会议质量。会议主题必须明确,准备要充分、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凡以部门名义召开或部门承办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除全省计划会议、全省经贸会议等少数会议外,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几个会议时间相近、参加人员相近的,一般情况下要采取捆着开、套着开的方式进行,会期不得超过3天。
(四)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没有讨论内容的会议都要以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贯彻国家会议精神的会议,原则上也要以电视电话形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五)大兴勤俭之风,反对奢侈浪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尽量减少在外地开会,不得到国家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和省内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和礼堂。本部门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不具备会议接待条件的,应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的宾馆召开,不得租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六)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承办的会议,如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要在会议方案中明确,履行呈批手续。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要继续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政府发文的通知》(吉政发〔1992〕32号),严格控制发文升级,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重复性发文,减少例行公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二)要充分发挥《吉林政报》这一政府文件标准文本的作用。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无密级的普发性文件,全部在《吉林政报》上刊登。按规定印发的少量文本,只发市州、县(市)政府和内容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一份。
(三)要加大电子公文传输的力度。今后需翻印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除带有密级的外,均通过电子公文形式传输下发,取消纸质发文。
(四)各部门要在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要严格控制向地方政府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市州、县(市)政府发文。
(五)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行文。代表吉林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冠有“吉林省”字样的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七)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一种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今后,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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