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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1] 157号
  • 【发布日期】2001-12-28
  • 【生效日期】2001-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1] 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行之有效的过渡性措施,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改革的方向看,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不是简单地把下岗职工推出中心,推向失业保险,而是将保障的形式由原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转变为由社会进行保障,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机制。

抓好并轨工作,必须坚持出中心、保生活、续保险、再就业四项工作同时抓。对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及时出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新的裁员,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停止进中心,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按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要把握好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对协议到期即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清情况,认真落实好出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条件成熟一批出一批,成熟一个出一个,不搞“一刀切”。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程序,适当控制分流总量和速度,批量裁员应制定分流和再就业计划,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一次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重点扶助,认真搞好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出中心或分流时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或工龄不满30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但不再同时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保障对象及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支持。

三、明确责任,妥善处理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债务和经济补偿金问题

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后,不再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集资款等,是企业的责任,应由企业自身解决,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支付暂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偿还期限,保证企业与职工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此项工作是关系到下岗保障能否与失业保险顺利并轨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指导。

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四、完善失业保险,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要全面贯彻《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保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所需经费。各地要定期公布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并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要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和稽核,做到依法该收的足额收缴,依法该支付的保证支付,不合法的支出要坚决制止。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省财政视地方补助情况给予适当支持。要加强和完善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档案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等基础管理制度,做好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

五、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千方百计扶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各级政府要将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率列入重要工作目标,明确开发就业岗位数、再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等具体目标,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人,定期考核完成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及时帮助和有效服务,特别是对那些协议期满将出中心和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帮助。

要加大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力度,拓宽就业渠道。财政、工商、税务、城建、物价、金融、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鼓励单位吸纳失业、下岗人员,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跟踪服务制度,落实责任制,保证按规定兑现国家、省和当地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要鼓励多种形式就业。把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劳务型企业作为重要的再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认真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再就业人员的权益。要规范单位用人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或以任何形式招用人员,凡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必须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同工同酬。

要通过政府补贴就业岗位,帮助再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各地要将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实现再就业较为困难、本人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造册,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重点帮助。各级政府应通过给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岗位、社区服务岗位,包括愿意使用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实现“不挑不拣,及时上岗”。安置补贴经费可从政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渠道列支。

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场岗位需求确定培训专业和工种,向各类合法培训机构公开招标。下岗、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和工种,每人至少享受一次提高就业技能的减免费培训。培训补助经费根据培训对象,分别从城镇就业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或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适应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便捷服务

要确保每一位下岗职工在并轨前后都能及时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让他们了解掌握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和接续办法,为他们提供专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制订完善适应多种就业形式的社会保险接续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向每一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单,公示接续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要把通过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未纳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加大下岗保障资金的筹措力度,适时调整使用方向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应负担资金的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要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动员组织社会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督促企业自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社会和企业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证。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将继续给予补助,但是要与地方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和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要求,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地方财政预算原来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必须足额安排。要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向,原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的费用,可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还可用于支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的有关费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并轨顺利进行

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是关系到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机构编制,将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群众了解政策、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新机制。

各地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先行试点,也可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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