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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总工会《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委办发[2000]39号
  • 【发布日期】2000-11-02
  • 【生效日期】2000-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总工会《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总工会《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0〕39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总工会《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是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保障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对于保证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落实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同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召开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会议,要邀请同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人员参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日
辽宁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为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省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要求,代表广大职工群众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机制,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监督内容
1.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企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金的情况。
2.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主要包括监督养老、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实施情况;职工工伤、医疗、生育保险金发放情况和职工在街道、社区最低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情况。
3.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监督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管理与发放。
4.监督社会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

三、监督形式
1.参与本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与措施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2.除参与人大、政协及地方政府组织的专项检查活动外,也可独立组织进行社会保障工作的调查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并通过人大、政协反映有关情况。根据需要,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可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3.接待街道、社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来信来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4.对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保证措施
1.建立各级地方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的生活保障部门。监督委员会由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社区、工会、退委会等方面代表组成。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由其工会组织承担。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活动方式和工作标准,保证监督工作的规范运作并取得实效。
3.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的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实际工作开展。
4.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要统一对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履行工会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安排;要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选择合适的人员,组建同级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各级工会要全力支持、具体指导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社会保障职工群众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素质。

辽宁省总工会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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