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单位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单位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为此,各市、县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抓好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防结合,实行标本兼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好局面,力争在年底前彻底铲除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自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后,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严厉打击,我省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但近几个月来,传销活动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受我省周边省市打击行动波及,大量传销人员再次南下,在我省形成了回潮趋势。除临高、昌江、琼中、白沙、乐东等县外,传销活动在海口、三亚、琼山等15个市、县又死灰复燃,特别是海口、三亚、琼山、儋州等市已成为我省传销活动的重灾区。一些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剑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格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从事迷信活动并发展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抓好查禁传销活动。 从我省情况来看,传销活动经过几次打击以后,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安定的巨大隐患。为此,各级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从维护海南大特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抓好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在11、12两个月时间内,动员全省人民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力争在我省彻底铲除传销活动。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查禁传销工作。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是全社会的事情,社会安定人人有责。各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调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要主动商请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坚决稳妥地认定和打击,防止非法传销继续发展蔓延。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禁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人民银行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有关规定,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坚决予以取缔。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三、把握政策,加大力度,认真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 各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案件时,要认真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中列举的6种传销行为,正确认定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性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从重打击传销活动指挥者和幕后操纵策划者。注意做好对一般参与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打击力度。领导要带头,态度要坚决,绝不姑息包庇纵容。要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一查到底,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有案不查,互相推诿,打击乏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和疏导教育,切实处理好传销的善后工作。 各地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教育作用,积极配合专项打击斗争的开展,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宣传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揭露和变相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本质,曝光一些典型案例。在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张贴通告,拉挂横幅、标语等,使查禁传销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人民群众都清楚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违法的,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者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同时,要注意做好对一般参与群众的疏导教育和善后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引起社会混乱,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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