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审计厅 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审计厅
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23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规定
为积极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国家投入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全、合规及高效使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省政府2000年第98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对我省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项目
(一)重点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二)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三)有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拨款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
二、取消开工前审计的项目
(一)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国债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三、各级审计机关管辖权限
(一)省审计厅负责以下项目的开工前审计:
1.省属重点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2.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3.省财政性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或省级投资比例超过50%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
(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依照上述原则确定各自审计管辖权,由地、州、市、县审计机关进行开工前审计。
四、开工前审计是建设程序中的重要步骤,各地审计机关应认真开展该项审计工作,并有重点地检查在建项目的开工前审计情况,对没有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在建项目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应办理开工前审计而未办理就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依据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局联发的《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 三条规定,视情节处以投资总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从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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